坐标绍兴新兴的标志性商业街——位于北海街道霞西路上的迎恩门风情水街旁的万邦名邸小区高层住宅,3楼边套住户,2年多长期霸占走廊,要知道,这个走廊不仅仅是这层四户人家的过道,也是消防通道,但是,该住户扬言这是她家私人走廊,用钱买的,然后在走廊堆放各种杂物,将消防箱作为私人挂架置物架,在通风井悬挂五彩布遮挡隔壁住户光线,作为该小区的物业——青藤物业,不管不问不作为,投诉了相关部门也没有下文,请问你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你们有没有去看过???物业公司你们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执法监管部门你们监管什么???难道这个属于民事纠纷,要找人民法院吗???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