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2018年12月15日在射阳发生了一起酒驾的案子。在处理过程中发生一些交警违法违规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1:陈峰故意制作虚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陈峰、顾宝路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由射阳县交警大队出具并有陈峰本人签名的 2018 年 12 月 16日《查获经过》载明“2018 年 12 月 15 日 20 时 16 分,……陈洋中队值班民警陈峰、顾宝路带领辅警赶赴现场勘查,……”事实上,顾宝路当天休假,未出案发现场。陈峰在明知顾宝路未出现场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签署并出具该《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陈峰、顾宝路未进行现场勘查即制作虚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且不能排除存在故意隐匿重要证据的可能性。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无法提供相关监控资料,是因工作严重失职未能调取还是在调取后故意隐匿证据以帮助掩盖王荣华为实际驾驶人身份的事实,尚不得而知。
3:陈峰、顾宝路故意制作虚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该份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在交通警察(签名)一栏载明“陈峰、顾宝路”。事实上,顾宝路当天休假,未在现场对我老公、王荣华 及张庆海等人提取血样。
4:陈峰、顾宝路故意制作虚假《询问笔录》。案发第二天,我老公前往陈洋交警中队接受询问,期间仅有陈峰一人在场制作笔录,但在该份《询问笔录》询问人一栏却记载为“顾宝路”。射阳县公安局向政府热线“12345”答复内容来看,该期间,顾宝路休公休假 10 天,由中队长陈峰带班后顾宝路休假结束上班,陈峰将该案件交给顾宝路。由此可见,顾宝路当天仍处于休假状态,并未在场对陆飞进行询问,顾宝路签名为事后补签。
5:陈峰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过程中继续作出不实证言。本案审理过程中,我老公对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后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补正,陈峰企图继续掩盖事实,向检察机关作出不诚的供述。而且顾宝璐本人到现在都没有出来作证。
6:徇私枉法、故意包庇他人。我老公的驾证在19年7月份就吊销了,作为案件的另外一个人王荣华,他已经承认自己开车了,二审已经结束了,王荣华的驾证还没有吊销,存在明显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的情形,不能排除是否与王荣华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