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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民

新式电站说明书节选1

刘晓民

        本文摘自2021年1月28日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新式电站发明专利说明书:

第三种新式电站:房间式水电站

        以上游的水在北方,下游的水在南方,东西方向的堤坝为例。水电站建在堤坝右侧,全部采用n形管道中的高横道取水(也就是所有的n形管道都不伤堤坝,这样堤坝就最坚固)。n形前管内不装叶轮(这样水流就永远不会变缓),叶轮从n形管道后面的一竖开始安装,方法同第二种新式电站,但后管内的叶轮增加许多个。

        第一个n形在堤坝前方(东边),后管内的叶轮一个接一个从左至右水平排列,为第一层,第一层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层的叶轮是从右至左水平排列。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左至右水平排列。这样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叶轮构成水电站的东面墙壁。最下面的一层叶轮是从左至右水平排列,这样最后一个叶轮的尾水直接排到下游水面。

       第二个n形在堤坝后方(西边),后管内的叶轮一个接一个从左至右水平排列,为第一层,第一层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层的叶轮是从右至左水平排列。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左至右水平排列。这样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叶轮构成水电站的西面墙壁。最下面的一层叶轮是从左至右水平排列,这样最后一个叶轮的尾水直接排到下游水面。

        第三个n形在堤坝前方(东边),紧挨着第一个n形,后管内的叶轮一个接一个从前至后水平排列,为第一层,第一层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层的叶轮是从后至前水平排列。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前至后水平排列。这样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叶轮构成水电站的北面墙壁,也就是紧贴着堤坝。最下面一层的最后一个叶轮的尾水管经水电站的地下的前面或后面排到下游水面。

        第四个n形在堤坝后方(西边),紧挨着第二个n形,后管贴着水电站的西面墙壁来到西面墙壁右边,然后开始安装叶轮。后管内的叶轮一个接一个从后至前水平排列,为第一层,第一层要低于上游的最低水位。第二层的叶轮是从前至后水平排列。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后至前水平排列。这样一直排列下去,所有的叶轮构成水电站的南面墙壁。最下面一层的最后一个叶轮的尾水管直接排到下游水面。

        第一至第四个n形后面的叶轮如果是采用蜗壳包裹,则每个蜗壳都是尾水上扬,进入后面的蜗壳的进口(只有最后一个蜗壳的尾水是直接排到下游)。

        第五个n形在堤坝中间,如同前面四个一样,也是罩在堤坝上。后管贴着堤坝下侧向前或向后,到水电站的北面墙壁的前面的下面或后面的下面,然后开始安装叶轮。后管内的叶轮一个接一个水平排列,可从左至右开始;如果是从堤坝下侧前面开始安装第一个叶轮,则可从前至后安装;如果是从堤坝下侧后面开始安装第一个叶轮,则可从后至前安装。所有的叶轮构成水电站的地面。最后一个叶轮的尾水管直接排到下游水面。叶轮如果是采用蜗壳包裹,则每个蜗壳都是尾水进入后面的蜗壳的进口。

        房间式水电站内安装的叶轮的个数为1-100000个。

        第二种与第三种新式电站,所有n形的进水口都可以在上游水库水位的上面部分(水面以下)或中间部分或下面部分,出水口都可以在下游河水水位的上面或中间或下面,也就是下游涨水将出水口淹没也无影响,下游水位下降露出出水口也无影响。在水缸导水试验中,吸水口处于水缸里面的上部、中间或水缸底部,其水流速度与水量大小不变,都是相同的时间里注满水缸外的一小桶水。

        叶轮如果是采用蜗壳包裹,则无论水电站的那一面墙壁或地下,前面一层如果是单数,则后面一层是双数,前面一层如果是双数,则后面一层是单数。以东面的墙壁为例,第一层如果是九个蜗壳(叶轮),第二层则是十个蜗壳;第一层的第一个蜗壳与第二层前面的二个蜗壳组成品字形;第三层又是九个蜗壳;第三层的第一个蜗壳与上面的品字形组成夌形。

        n形如果再增加,则某一面墙壁或地下的叶轮(蜗壳)为双层;n形如果增加到十个,则水电站的五个面全是双层蜗壳(叶轮)。无论叶轮有多少个,发电机都可以处于发电站厂房内:也就是电站厂房内的四面都是架子,架子上是一排排的发电机,而地上的蜗壳上面,也是一排排竖着的发电机。

        所有的n形的上面都设盖子。如果某面墙壁或地下的蜗壳或叶轮要维修,则工作人员按遥控上的对应键,打开相应的n形的上面的盖子:气流从n形的上面进入,水流从n形上面断开。盖子可以设在n形的上面的前面或后面,呈倾斜状,可以用遥控打开也可手动撬开:只要撬开一条缝隙,盖子在气流的涌入推动下,会自动顺着两侧下面的槽内的轮子下滑。每个n形与安装了叶轮的管道都设前门,用于注水,也都设后门,用于引水。前门与后门的设置位置与第二种新式电站中前门与后门的设置位置相同。将蜗壳或叶轮修好后,按照第二种新式电站中“将窟窿补好后,有二种启动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启动……

        因为大气压只支持10米高的水柱,所以n形上面的一横离上游的水位不能超过10米,也就是说,第二种新式电站与第三种新式电站并不具备实用价值。我把这二种水电站写出来,只是便于后面的叙述,也就是说,这二种水电站采用后面第六种新式电站中的第二种永动机将水升到千米之上后,这二种水电站便都具备实用价值了:无论是n形水电站还是房间式水电站,n形后管内最后一个蜗壳的尾水管的末端的阀门开启时,高于100个大气压的压力的水向外喷出,最后一个蜗壳内的叶轮开始急速转动,紧接着倒数第二个蜗壳内的叶轮开始急速转动,直至第一个蜗壳内的叶轮急速转动时,所有的发电机都在千米之上的水源(高于千米的高山上的水塔里的水)的驱动下发电。

        作者简介:已在网上发表新式电站说明书节选3,阿民的一些琐事2(修改稿),是谁更改了事实,新式电站的补正与意见陈述书;以后会发表永动机系列,新式电站说明书全稿,《神奇世界》第7章。

        附:截至2022年5月16日,所有专利信件的所有收信记录:

        1军用飞行器:2019年9月6日提出申请;2019年9月9日在国知局长沙代办处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19年10月14日收到国知局2019年9月30日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2019年11月30日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020年1月14日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2020年2月12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实质审查费交费收据。

        2防御型武器:2020年1月2日提出申请;2020年2月29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0年4月1日收到申请费与实质审查费收据;2020年5月18日收到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专利审查的通知(除该专利外,其它8个专利全都未再提保密审查,其它8个专利全都提出了早日公布申请); 2020年6月12日收到第一次的补正通知书;2020年8月6日收到第二次的补正通知书; 2020年9月29日收到第三次的补正通知书; 2021年8月8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审查意见通知书,说“……不具备被授与专利权的前景……”,2021年8月13日我在网上声明放弃此专利。

        3热空气飞行器:2019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2019年11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19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费的交费收据;2019年12月24日收到初审合格通知书;2020年2月12日收到实审交费收据;2020年3月5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4车辆防撞器:2019年11月26日提出申请;2019年12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0年2月12日收到缴纳申请费的收据;2020年2月17日收到初审合格通知书;2020年4月5日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该专利未曾提出实质审查);2021年10月28日接到电话说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车辆防撞器属于将复杂技术进行简单组合,不符合规定,要我主动撤回;2021年11月2日寄出撤回申请;2021年11月27日收到国知局11月18日发出的有关车辆防撞器的《审查业务专用函》:“经查,初步认定申请人刘晓民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专利申请201911264410.6与其它专利申请(见附件1)存在以下行为: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的。申请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动撤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申请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本专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内针对每件专利申请分别进行答复,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陈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如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2021年11月30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有关车辆防撞器的同意撤回专利申请。

        5地效航母:2020年8月10日提出申请;2020年8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0年10月2日收到申请费与实质审查费的交费收据;2021年3月30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2月3日发出的 “视为撤回通知书”(此时才知2020年10月12日发出了地效航母补正通知书,但我从未接到有关此信的电话,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4月1日寄恢复权利请求书;2021年6月2日收到到国知局2021年4月20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要交1000元的恢复权利请求费;2021年6月13寄地效航母补正书与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后,2021年8月8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8月4日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仍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2021年8月13日我在网上声明“放弃该专利,网上公布的地效航母说明书节选1-3,任何人皆可使用”;2021年11月2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不同意恢复地效航母的权利的信。

        6极速飞行器:2020年12月9日提出申请;2021年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1年4月4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3月31寄来的修改更正通知书(上面提到2021年2月19日曾寄来初审合格通知书,但我未接到此信的电话,也未收到此信),另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来的补正通知书;2021年6月2日收国知局2021年4月28日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2021年6月22日收到公布通知书;(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7新式电站:2021年1月28日提出申请;2021年6月9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5月10日发出的新式电站视为撤回通知书(上面说未在2021年2月19日发出的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相关费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但我从未接到有关2月19日的信的电话,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6月13日按不可抗拒的理由寄恢复权利请求书后,2021年7月21日收到启动针对新式电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邮路查询,待邮局返回查询结果后再进一步审查”;2021年8月8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8月3日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不同意2021年6月13日提出的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复权利请求费);2021年8月9日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与恢复权利请求费并于2021年8月10日按正当理由寄出恢复权利请求书;2021年8月26日收到恢复权利通知书;2021年10月26日收到第一次补正通知;21年11月27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国知局21年11月19日发出的第二次补正通知书;21年11月30日寄第二次补正书(含意见陈述书与重新打印的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8地效航母(二):2021年8月28日提出申请;2021年9月19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9月15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1年10月26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国知局21年10月22日发出的第一次补正通知;2021年11月2日寄回复(第一次的补正书);2021年11月25日接010 5******4电话,说地效航母(二)的权利要求要把第1-7页也打印进去;2021年11月30日寄地效航母(二)重新打印的权利要求;(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9永动机:2021年10月15日提出申请;2021年11月4日取得(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国知局2021年10月27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缴纳申请费;(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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