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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自行车,两人先后碰撞同一老太。一人停车察看后,径直离开;一人并未离开,而是原地等待救护车把老太接走。不同的处理方式,肇事者的结果大相径庭。
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进行宣判,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不过,撞上同一个人的沈某并不构成犯罪。
今年1月12日傍晚6时许,娄某骑电动自行车至越城区富盛镇乌石村跳山公交站附近时,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个模糊的人影,减速已来不及了。行人被撞倒在地,娄某下车查看,只见何老太虽已倒地,但她意识仍清醒。
“当时天已经黑了,加上我是高度近视,下车后看了一眼我就走了。”然而,正是因为娄某这一错误行为,最终导致何老太丧命。在娄某离开后不久,沈某又骑着电动自行车驶来,与何老太发生碰撞,但她并未离开,而是等着救护车前来。
3天后,何老太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根据现场监控,警方迅速锁定了娄某。后该案被移送至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承办检察官说,当时何老太并没有当场死亡,如果保护现场、及时救治,尚有生还可能。
然而,娄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仅是停车观察便驱车离开,任由何老太摔倒在车流量较大且照明条件不佳的乡间道路。最终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系因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疏于观察道路情况,与倒地的伤者发生碰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认为娄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刑犯罪。因被告人娄某系初犯,案发后已支付部分赔偿款12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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