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张计水、于西英、宋华亭于2001年1月5日成立冀宁公司,经营钢材。因2005年10月29日结算室失火,烧了部分单据,报110侦查无果。在核对出纳现金时,发现少了652800元,经县郭建卫会计事务所审计无果,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2006年10月21日,我向县法院民一厅起诉解散公司、清理帐目,分割财产并申请帐册财产保全,厅长王哲英受理。2006年10月25日上午9点,由我租车进公司查封,让我参加清点库存钢材58.9733吨。大约10点30分,我回到办公室,厅长和三被告都在,本来用不了20分钟可继续查封帐册,偏在这时,时任出纳张计水提出中午过生日,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故意把查封推迟到下午四点,到时人帐不知去向,两天后才交了部分资料,至今仍有175份销售单据未交出,不知隐瞒了多少收入未入账。从后来提交的出纳现金日记帐出现缺页使用,记账时间先后颠倒,汇总单据一笔入帐,显然这是利用拖延时间,篡改了公司帐目。并未经董事会,三人私自从公司支款高达180多万元。这是他们后来一直不配合清算的主要原因。当我在法院询问此事,王哲英无言以对。2007年初,案子转给民二厅刘文华受理,不久厅长张成令直接插手,从此案子出现了逆转,处处维护被告。
2007年4月13日,委托顺德会计事务所清算,2008年5月,负责人刘朝栋说准备出清算报告,后因被告从中作弊,法院不发表意见,历经1年终止。这时刘文华给我说,主管商副院长让我自己找清算组,我到石家庄找了河北信源会计事务所看了材料,答应费用1万元,月内出清算报告,可回来,厅长却说异地不能清算。
2008年10月,案子交由邢台中院委托友信会计事务所清算,后来张成令对我说他们接到了威胁电话,12月29日终止。这时我申请把被告侵占公司资产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张不移送。2009年3月16日,我向邢台公安局经侦队报了案,当来人调查取证时被张挡住,说等清算完了再做处理。后来张对我说,他三人愿意垫资继续清算,我只能听信法院。2009年4月24日,张选择委托邢台张之永律师事务所清算,2009年9月1日,针对公司损失的652800元出具了“关于在清算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函”,县公安局经侦队长颜春展不接。这样公司应该继续清算,可张之永说法院不说话不能进行,回来我给张厅长说,他却说“他们光愿意让我说话,我就是不说”,我不知道张厅长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不久,清算组又终止了。
在此期间,他们三人私自处理了法院依法查封的钢材58.9733吨,还私自要回法院依法查封的应收款920069元,塞进个人腰包。我多次反映,张却装聋作哑。多次反映他们侵占公司财产,他一说不知道,二说不懂帐,这是主管经济厅长说的话!经法院同意,我先后找了石家庄、赵县、新河、邢台会计事务所清算,都被张推出。2013年6月20日,张成令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滥用职权,在公司既有帐册,又有财产,在被申请人全在的情况下,未经开厅终解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我不知道张成令挡住公安机关调查,先后推出五个清算组,让一个清算组退出,他究竟和被告有什么关系,到底有什么黑幕?
2007年8月,向县公安局举报他三人侵占公司180多万元,时任经侦队长张艳芬不接收。2008年9月二次举报,时任队长张现彬接了材料却置之不理,更为严重的是后任队长找不到我的举报材料。2009年3月,反映到省公安厅,韩处长打电话关注此事,时任队长颜春展、指导员赵进峰以他三人相互证明支款,不构成职务侵占为由不予立案。
2012年4月7日,法院向公安局移送三人涉嫌妨害清算罪,时任队长孙建不予立案。2013年,再次举报并由县政法委常书记批示,历经一年时间。最终孙建说因为他们怀疑你拿了公司的钱就不构成犯罪,我说有证据你可以抓我。他又说,你说他们侵占采取了什么手段?我说有证据证明他们利用拖延查封时间,篡改了公司帐目,他却故意狡辩说谁知道你提供的是否真实?我说你可以到法院查阅原件,他却又说如果抓了人,最后判不了刑,还要追究他的责任,搞不好会丢掉饭碗。我当时提议,由我邀请法学专家举办论证会,看是否构成犯罪,他同意了,但经多次催促,至今没有音信。
2014年2月19日,申请县检察院通知公安局立案无果。2014年11月13日,再次提交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2016年1月15日,邢台检察院出具邢检民监(2015年)13050001208号民事抗诉书。
2016年2月2日,邢台中院出具(2016)冀05民3号民事裁定书,不予立案。
后来反映到省纪检委,给我指了一条路,先找新组建的宁晋监察委。2017年8月17日,向县监察委分别举报法院公安局个别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极不作为的行为。接待室刘主任推给县政法委,政法委常书记说应由他们处理,刘这才接了。
2018年初,监察委马主任说你的案子已转给3、7办案室,时隔3年之多杳无音信。
尊敬的领导,我已是79岁之人了,如今耳聋眼花,患有高度血管堵塞,高血糖,常伴头晕目眩。在法制社会应以民为本。一个小小的经济官司,却艰难的走过了16年,跑腿上千次,先后找了11个机关单位,耗资20余万元,竟没有遇见一个负责任的司法人员。我只能把事实公布于众,引起社会关注,不要让我含恨终生。
(宁晋凤凰路西苑小区5楼2单元102室孙双春 电话;1332309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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