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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我是正常行驶,对方疲劳驾驶、逆向行驶撞到我车。而事故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近日,安徽省阜南县会龙镇臧寨村臧某永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成因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反映人只需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
一审、二审法院对于责任认定直接采信,未对证据事实客观审查全面,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成因去分析和判断,程序涉嫌违法。对上诉人违章行为的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考虑上诉人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关系。综上述交通事故认定具体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在民事诉讼交通事认定是民事证据使用,可法院没有对交通事故认定去质证,直接采信,是对受害人不负责任的。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反映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一,“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清肇事者成因、是否疲劳、超速鉴定、是否有刹车痕迹鉴定、超车时逆向可存在事实等。
阜南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并没有这些事实法律依据。在复核时阜阳市交警支队也没有对事故成因、车速鉴定、相关法律依据核实事实。也没有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这些对责任的认定很重要。而“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有查清这些事实。因此,“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
其二,被反映驾驶人吴某保在事故发生时逆向行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在2018年2月18日(大年初三)深夜23时许。吴某东一人驾驶机动车从浙江湖州织里镇赶往安徽阜南公桥老家,总路程600多公里,大约需要7个多小时。从公安卷属问话笔录和两车相撞杀伤力及现场勘察平面图,有两车不同受损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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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中撞击后,其车辆180度旋转的方向和占道的地理位置,把反映人车辆撞到离公路一米五致两米远左右。事故发生时被反映人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从这明显可以看出,吴某东一人连续驾驶7个多小时的车辆,其存在严重疲劳驾驶、超速驾驶、逆向行驶事实。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道路是相反方向两车道(道路宽6米50),两车道之间有中心线相隔。事故发生时,反映人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规则靠右正常由西向东行驶。反映人在与吴某东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相遇前不到10米左右,被反映人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突然跨越道路中心线直接撞到反映人正常行驶车上。在这一刹那间,反映人是不可抗拒的一个情景。而从两车相撞的位置和两车相撞造成的双方人员车辆伤损情况以及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吴某东在事故发生时的逆向行驶的事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八条:(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逆向行驶。在本次事故中,如果被反映人不是违反了以上交通法律、法规规定通行原则、路权原则,疲劳驾驶,在与相遇对向会车时,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时,那么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同时,如果被反映人驾驶的车辆制动合格,那么被反映人不是疲劳驾驶、困倦瞌睡,看见对相车辆紧急制动、靠右行驶,本次事故也能避免发生。被反映人违反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逆向行驶、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的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因此,被反映人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三,(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反映人正常行驶车辆、超载过错行为所导致,反映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使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是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因一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反映人虽有超载行为,是按照交通规则靠右正常行驶。反映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但超载通常不会导致该次交通故发生。反之,如果把反映人的行为换成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作为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还会发生。反映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靠右行驶,也是符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如上述,反映人却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如果不是被反映人违反交通法规逆向行驶的行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根据(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反映人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碰撞到相对行驶反映人的车辆上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二项,而(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反映人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反映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其四,例如事实案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以及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018年6月3日5时37分,张某某疲劳驾驶皖K9J313号重型自卸车,沿老阜太路口南向北行驶至太和二桥南侧大陶庄路段(郑某某、王某某占道经营餐摊点)车辆驶入最右侧机动车道一案。后经事故认定:张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郑某某、王某某在机动车内经营早餐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存在违法过错,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因张某某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郑某某、王某某不负责事故责任。
2015年10月22日,朱某岭驾驶皖F牌照牵引车、牵引赣K牌照(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省道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3KM+5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虎醉酒后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致王某虎摔落地面,后被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军驾驶的豫H牌照重型箱式货车碾压,造成王某虎死亡、皖F半挂牵引及两轮摩托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当地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岭和王某军负本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虎无责。
根据案例事实证明,就本案而言,反映人虽有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侵权责任上的因果关系,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符合“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种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在本次事故中反映人虽有超载上道行驶,反映人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但超载通常不会导致该次交通故发生。反之,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作为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还会发生。反映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行为符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如上述,但反映人却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如果不是被反映人违反交通法规逆向行驶的行为,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反映人的行为对本次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2018)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反映人超载行驶,认定反映人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反映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认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却没有指出反映人的哪些驾驶行为不符合操作规范。因此,从事实案例证明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显可以看出,认定反映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反映人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其五,当地有关部门(复核)做出事故认定书的程序涉嫌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程序涉嫌违法,未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交警支队依法应当再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勘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核实案件事实,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重新作出的具体认定。
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以案件需要为由自行取走并扣留了反映人车内的行车记录仪。反映人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多次要求查看遭拒。后派出所称记录现场录像的记录仪内存卡已经丢失,还一个没有记录卡的行车记录仪,致使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情况事实不明。另外,为进一步明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反映人多次要求交警大队对被反映人吴某东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调查取证,是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情形进行调查鉴定核实结论,也未得到支持。后因吴某东的一面之词,认定其逆向是因为超车而为之。事故认定其超车时逆向行驶很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第一,当时事故发生时对方前面并没有任何车辆;第二,从撞击力和车速的杀伤力看,明显存在疲劳驾驶、超速驾驶、逆向驾驶事实;第三,被反映人假如真的是超车时逆向行驶,被反映人必然会采取制动措施,减速靠右避让措施。事故发生时被反映人是直接突然斜着撞击过来,很显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不存在超车时逆向行驶的事实。
本事故中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反映人的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又说反映人无违法过错行为,很显然前后自相矛盾。另外,本事故发生在夜间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道路上,交警部门并没有审查两车在案发时的行驶速度、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或者是否违规使用灯光的情形,没有综合考虑两车在本起事故中作用和责任。事故认定书仅凭逆向和超载即认定了本案的事故责任力比例显然过于草率,不符合本事故的客观实际情况,划分的事故责任难以服众。因此,本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全且自相矛盾。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事故,被反映人吴某东应当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反映人驾驶员吴某东有以上严重过错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有鉴于此,为保护反映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撤销“南公交事认字(2018)第111号”与“阜公交复字(2018)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反映人吴某东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反映人无责。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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