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一直在区司法局福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今年7月7日,沈某某不假外出擅自越界至嵊州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两高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
7月7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沈某某进行了调查取证,查证沈某某不假外出擅自越界至嵊州市的违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区司法局对沈某某作出了训诫处罚的决定,并于7月13日向沈某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并当场对其进行了教育。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对象新增的一项处罚措施。相较于警告,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旨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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