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龙湾镇陶兴村7组村民章启波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2018年8月31日,由于当地供电公司突然中断供电,导致其所承包鱼塘的草鱼死亡16000多斤,造成近10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供电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赔偿其财产损失。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章启波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章启波,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0月,初中文化, 是湖北省潜江市龙湾镇陶兴村7组的一位村民。2015年1月1日,本人章启波承包了本组村民章某江的鱼塘,承包期5年。2018年8月31日早上5点左右,鱼塘供电突然中断,本人和儿子迅速去买增氧粉和氧气瓶救急,一个半小时后氧气用完,草鱼开始死亡。到7点左右来电,为时太晚,草鱼已死亡16000多斤,造成经济损失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作证,本人依法诉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赔偿本人的财产损失98302元。2019年3月22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9005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为由,对本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对此判决提出异议。
其一,供电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在发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30日通知18点至21点停电检修,而供电公司在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排出安全隐患,致使故障刀闸于2018年8月31日早上5点左右短路跳闸,全镇电网中断。此次事故是供电公司责任事故,是本案的起因。供电公司不作为,怠慢检修,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其二,供电公司没有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没有做到及时通知用电人,致使用电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其三,供电公司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不是章某江签名的供用电合同,是用电人自己签名的自家鱼池供用电合同,用电人承包章某江的鱼池合同是2015年1月1日,而合同签名日期是2014年3月21日,用电人2014年3月21日还没有承包章某江的鱼池,哪有用电人代章某江签名的道理。实际是供电公司提供的伪造证据,法官没有认真辨别证据真伪,涉嫌袒护供电公司。
其四,供电公司的证人证明材料依法不应该被采信。供电公司证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按法律规定证人必须要有能证明证人的身份证明、工作证、国家颁发的电工资质证等,法官采信被供电公司、证人的证明材料是不公正、不依法、不严谨的做法。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中用电人的违约责任一共15条,根本就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要求用电人自备电源、发电机及其它安保措施,我们质疑这是法官利用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帮被告强加进去的,是为了达到供电公司的目的想出来的条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国家反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明察秋毫,通过加强司法工作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湖北潜江市 章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