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将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征收拆迁和补偿责任,以及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全部转嫁到民营企业家头上,让民营企业家埋单充当替罪羊。”12月5日,在江苏省灌云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浙江籍民营企业家倪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浙江籍民营企业家倪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我是江苏恒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江苏浙江商会副会长,灌云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我此次反映的主要问题是,灌云县有关部门在处理一起行政征收拆迁补偿纠纷中,涉嫌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征收拆迁和补偿责任以及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全部转嫁到民营企业家头上,让民营企业家不仅付出巨大经济代价和财产损失,还涉嫌违规扩大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定罪惩罚。
2009年,在灌云县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感召下,恒仁公司与灌云县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决定在灌云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2010年,恒仁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陆庄地块368亩土地使用权,并与灌云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恒仁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2亿多元土地出让金,县政府应当在2010年5月12日前向恒仁公司交付净地。但直到今日,县政府一直未能全部交付净地,房屋拆迁工作进展非常缓慢,给恒仁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至2013年底,县政府因延期交付土地所产生的违约金就达到23000余万元,我公司仅在财务方面的成本就增加了数亿元。
因县政府拆迁工作严重停滞,导致恒仁公司项目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年以来无法动工建设,项目开发严重受阻。对此,我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向我公司交付净地。县委、县政府领导表示当前县政府无法直接组织大规模的拆迁工作,已经指定由侍庄乡政府负责开发地块的拆迁工作,要求我和侍庄乡政府对接。2013年,侍庄乡召开三套班子会议,也邀请我参加会议,会议决定成立陆庄地块拆迁工作组,拆迁组由张某传负责,土地遗留问题处理组由邹某平负责,要求我以后直接和这两个人对接。此后,恒仁公司开发地块的拆迁工作一直由张某传负责并在他的具体组织下拆除了十几户,拆迁工作有了一些进展。
被拆迁户中有一户叫陆某华,他家违建面积大,补偿要价高,其他拆迁户都看着他。我多次找到乡领导和张某传,请他们想办法抓紧拆除陆某华等剩余几户房屋。
2013年5月份,张某传代表乡政府与陆某华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三份,补偿总价款为156万元,当时的县领导又电话通知我再补贴142万元。整个谈判工作是由陆某华的儿子陆某佗代表陆某华全家与张某传谈的,协议也是他签的。该协议签订后也已经开始履行,陆某华家从恒仁公司和乡政府领取补偿款115万余元,张某传组织拆除了陆某华家的部分房屋(分配给其女儿陆某会、陆某荣的房屋)。但陆某佗一直未履行协议剩余内容,中途反悔,以不履行协议相威胁,要求恒仁公司将10万平方米房屋包给他来承建。对陆某佗的这种非份的无理的要求,恒仁公司当然不会答应。陆某华家的房屋拆迁就此再次停滞下来。
此后,陆某佗、陆某华又带人推倒恒仁公司的围墙,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二陆被羁押期间,分管开发区拆迁工作的领导李某某明确表示:可以拆,协议签过了,人放出来阻力会更大。2014年6月16日前一、两天,张某传又专门找到时任侍庄乡党委副书记、陆庄地块拆迁扫尾工作组组长邵某当面请示陆某华家的拆迁问题,邵某作出与李某某相同的表态。此后,张某传就组织陆某恒等人于2014年6月16日夜对陆某华家的房屋进行了拆除。贺某波、陆某恒与侍庄乡政府签订有拆迁承包协议,侍庄乡政府的拆迁工程均是由贺某波、陆某恒等人承包施工的,拆除产生的渣土和建筑垃圾售后所得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在这次乡政府组织的拆迁过程中,陆某华以“强拆民房”为由报了警,结果将我以“涉嫌损坏公私财物罪”立案侦查。
此后,陆某华家房屋被拆后,其家人一直借机闹事,多次到恒仁公司售楼处、工地寻衅滋事,每天携带汽油、农药到恒仁公司闹事,严重危及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恒仁公司多次报警并要求政府及时处理无果(这一过程持续了26天),结果导致陆家越闹越大,直至2017年5月14日发生带人到恒仁公司售楼处喝农药自焚导致一死一伤事件。事件发生后,我被关了32天,并在关押宾馆期间剥夺律师和家属见面,我逼迫无奈拿出1500多万元,交由有关部门来处理,我才被放出来。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2014年6月16日的房屋拆除均是政府主导的一次拆迁和拆违行为,属政府土地征收行为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义务、结束违约状态、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恒仁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政府拆迁和拆违行动中予以适当配合也属于正常现象,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但当地某些部门为转嫁矛盾、推卸责任,要我来背这个锅,先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我,后又以故意损害财物罪起诉我。灌云县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我与张某传等人系故意毁坏财物,构成共同犯罪。
张某传作为侍庄乡拆迁组长代表政府拆迁,我作为开发商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有要求政府拆迁房屋交付净地的权利,而绝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侍庄乡政府受灌云县政府指派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因拆迁户自身原因未全部领取补偿款,并不能影响上述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更不能将此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张某传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与我没有隶属关系,他只听从他的上司的指示,这也是他在拆除房屋前专门找到副书记邵某请示汇报的原因所在。所以我和张某传之间也不存在毁坏财物的共同故意。张某传在组织拆除中所使用的人员与乡政府有拆迁合作关系,虽然个别拆除人员在恒仁公司亦承揽了一些工程,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这些人员参与了张某传组织的拆除行为就系代表恒仁公司的意志,加上张某传组织拆迁前5天我已回到千里之外的浙江台州,我也不知道张某传如何确定拆迁时间和机械人员的组织,所以更应认定是张某传是代表政府组织履行的一次拆迁行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政府征收行为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质,应通过行政和行政救济途径处理和解决,而不应将上述行为和纠纷泛罪化。张某传作为政府任命的拆迁组长,在履职过程中如果有瑕疵和失误,应当通过行政内部程序予以处理。如果情节恶劣、损害严重,确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应以渎职和滥用职权罪予以追究,而不能定故意毁坏财物。而且本案被拆除的房屋中绝大多数是违建,如果政府拆迁人员拆违都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那将不仅违背该罪的立法本意,也会令人感到不寒而栗。
同时,在本案中,被拆迁户陆某华、陆某佗等人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签订补偿协议后在敲诈不成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故意修建大面积违建用于拆迁补偿,多次到恒仁公司寻衅滋事,扰乱其生产秩序。陆某华等人的上述行为应当在本案审理中予以考虑。而且,在房屋拆除后,陆某华得到的补偿款已经远远超过原来拆迁协议约定的156万元。
同时在本案审理中也应当考虑到,本案被政府拆除的房屋只有100多平方米的老屋,其它上千平方米的房屋均是违建,是为获得非法补偿利益而修建,且这些房屋均已通过双方协商作价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在这些房屋已经确定被征收且补偿价格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保留房屋已无必要,拆除房屋、交付净地、保证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才是合理合法之举。
另外,本案在认定财产损害数额方面的证据也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依据、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都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本案鉴定结论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一个有过前科的人员能够顺利拿到1500万元巨额资金,背后疑有“保护伞”。“此案在各个方面对民营企业家都是极不公正的,是一起明显的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件,不能将责任推到我个人身上,不能将民营企业家作为替罪羊。”浙江籍民营企业家倪先生说,上述行为涉嫌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有损当地正在着力构建的亲清新型政商环境,损害了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重挫了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和投资创业的信心。恳请领导主持正义,关注和监督此案审理,督促有关机关依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纠正。(李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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