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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天津首例越权强拆案

2020-08-29 10:4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93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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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67条和7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职责,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2020年5月11日主体不符的行政裁定书

       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做出的一份准予强拆民宅的(2020)津0115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却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而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这显然是越权违法,主体错误。 

该裁定批准执行的是六年前的处罚决定
       不仅如此,该越权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却是一份早在2014年的行政处罚案。《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3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而该申请却已超过了长达6年,不知这是根据哪条法律和什么理由?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连申请执行的期限都不知道?连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都不知道?连申请执行人是否有主体资格都不知道呢?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实施,为何还依据过时的《土地管理法》
       另据了解,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宅基地是从本村村民牛某手中转让得来,建房前也经过了村、镇二级领导的签字、盖章批准,且有证据证明这是一块用废坑开发的宅基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不属《城乡规划法》管理。
       特别是在2018年11月20日,村委会还在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情况公告中,公示赵某某的宅基地是以批准方式合法取得,且截至目前,国家也尚无一条禁止把农村荒地改造成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再说这也是赵某某的唯一住宅。这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仅仅因为赵某某是少数民族(满族)?(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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