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设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罚
2020-08-13 10:0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390次 我要评论
[导读]2018年8月1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某气动元件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2018年8月15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诸暨市某气动元件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按照《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作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