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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使用“软暴力恐吓、侮辱,电话骚扰”违法手段涉恶讨债被判刑

2020-08-06 21:56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357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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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淫秽信息,打电话频繁骚扰……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使用“软暴力”违法手段催收债务。近日,县法院一审宣判该起涉恶案件。 事情得从2016年说起,胡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成立宁波某甲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借款平台的催收业务。2017年,陆某、吴某在宁波市海曙区成立宁波某乙金..

   编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淫秽信息,打电话频繁骚扰……被告人胡某某等5人使用“软暴力”违法手段催收债务。近日,县法院一审宣判该起涉恶案件。

  事情得从2016年说起,胡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成立宁波某甲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借款平台的催收业务。2017年,陆某、吴某在宁波市海曙区成立宁波某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开始承接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收业务,并陆续雇佣杨某某、杨某茜、任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催收业务员。催款中,针对逾期不能还款的客户,两家公司采用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债,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影响。

  2018年8月,胡某某、陆某、吴某、罗某合伙以各25%的股份出资,在宁波市镇海区成立宁波某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由胡某某负责介绍“摩天轮”“呼啦圈”等网络借款平台的催收业务,陆某负责对接业务,吴某负责电脑等设备采购,罗某负责管理公司运营,彭某、任某为催收组长,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为催收业务员。2018年12月,宁波某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搬至宁波市鄞州区,与宁波某甲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整合为宁波某乙金融服务外包总公司。为逃避检查,2019年2月底至3月,该分公司和总公司陆续搬至新昌,继续开展网络借款平台和小额贷款催收业务。

  新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陆某、罗某、吴某、彭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胡某某、陆某、罗某、吴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7月16日,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所参与犯罪的时间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陆某、罗某、吴某、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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