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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审判扫黑干警方能彰显法律正义

2020-07-21 16:40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法制与社会    阅读:2326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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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经过六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原常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国芳有期徒刑三年,至此倍受公众关注的常山昔日扫黑英雄一案尘埃落定。

说起王国芳,常人看来他是一个正直勤奋的人,但在常山公安干警眼中,他是“王猛”。从警二十五年来,多次荣获个人三等功,还荣获公安部颁布的个人二等功,而由他牵头破获的一起贩卖枪支案荣获公安部集体一等功,此案曾在中央 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中“20170110千里缉枪”有过专门的访问报道。

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王国芳率领的常山公安干警为一举破获浙江省第一期涉黑大案做出了贡献。而就是这样一位对衢州市、常山县公安工作都有贡献的扫黑英雄,却在2019年4月与常山郑炜黑社会保护伞同时被抓,最后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刑三年,背后的事情经过着实让人心痛和遗憾。而法院做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并不那么完美,也透露出一丝深深的叹息!

在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长达42页的刑事判决书中,对于王国芳徇私枉法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芳在朋友刘某某等人伤害祝某某案件中提前介入,未主动回避,反而利用职权对法医陈某某施压,迫使陈某某作出错误鉴定结论,直接导致刘某某等人逃脱刑事追诉,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可事情的结果却是,前期常山县公安局法医、衢州市公安局法医作出被害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后,四名违法行为人各被处以十二日治安拘留。后监察委介人,省人民检察院法医作出被害人轻伤的鉴定意见。据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但最后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没有认定相关行为人有罪。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使四名违法行为人各被处以十二日治安拘留,而轻伤的鉴定结果却是不起诉。也就是说,由于王国芳的徇私枉法,让自己的朋友受到了十二日治安拘留的处罚。在这里我们不仅要问:这真的严重损害了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吗?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国芳利用自身身份和职权,违规受他人请托为犯罪嫌疑人打招呼,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隐瞒违规违纪的事情片面汇报,多次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主要表现为:帮助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与城关派出所沟通,要求对治安违法人陈某某延迟传唤,客观上助长了陈某某及郑炜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气焰,给予陈某某再次犯案的机会,并最终造成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同时认定被告人王国芳为逃避个人追责,滥用职权,私自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透露王伟是郑炜黑社会保护伞的重要案件信息,以换取王伟向常山监委委员杨某某求情,使其自身能够免于受信访案件核查。由于案件侦办信息外泄,为郑炜销毁、转移相关黑社会犯罪证据提供了有力条件,客观上增加了对郑炜黑社会组织的打击难度,损害了司法公正。判决书中还认定被告人王国芳为逃避常山县纪委监委对自己的调查,故意隐瞒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不顾大局,歪曲纪委监委调查目的,刻意扩大杨建新与其个人争斗的作用,制造纪委有意阻挠公安开展扫黑除恶的虚假影响,有意误导上级领导对于事实的判断,导致上级领导对下级扫黑除恶工作产生不信任。

余晟律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常山县公安局干警,对王国芳十分熟悉。他接受王国芳委托后,邀请本所执行主任方志华一起参与辩护。对于上述判决,他们有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王国芳上述三节案涉事实,知情人只有少数几个人,虽然王国芳片面向上级机关不当汇报,知情人比较多,但多集中于公安系统内部,且均认为“监察委部分人员干扰公安扫黑事实存在”,所以不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明显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况且王国芳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案涉的四节事实,均是基层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失职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刑法层面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属于违纪行为,完全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党纪处分,这也符合我国治病救人的司法理念。对于王国芳这位扫黑英雄,只有轻微的违纪行为,并没有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当我们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时,就没有必要升格为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方志华律师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我国于2018年颁布实施了监察法,监察法的有效实施,最长六个月的留置期限,全封闭的审讯方式,使得我们的监察机关很快成为世界上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最高效的机关。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委的设立,对于我国反腐工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现实中,监察机关往往将调查阶段的强势带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监察机关对于调查阶段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具有强烈的自信和明显的权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难以更改,这种情况在本案中尤其明显。监察机关的这种强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干预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削弱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

面对六个多小时的庭审,被告人王国芳一直在问,“我一个扫黑英雄,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

予以恰当的、公平合理的处分,是对千千万万个战斗在扫黑除恶一线的干警积极履职的一个安慰,也是对王国芳这样一位功勋卓著的老公安干警,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待遇。希望我们司法机关对王国芳案件有个新认识,以告慰所有战斗在扫黑除恶一线的干警。

原文链接:http://nj.house.china.com/guide/11184754/20200721/25361310_all.html?qq-pf-to=pcqq.c2c

http://www.fzyshcn.com/inve/C638540WS6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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