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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邱:村民土地确权遭遇肠梗阻

2020-07-18 10:16    来源:三农电视台    作者:未知    阅读:324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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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十年的时间,韩彦传都很郁闷。他就不明白了,同一宗土地,同一个镇政府,竟然有两种不同的回复,且自相矛盾。 韩彦传是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彭桥村的村民,一直为自家的2.89亩土地确权问题,在霍邱县相关部门跑来跑去,镇政府不给确权,县政府发文认定镇政府不作为,但是最终村民韩彦传家的土地还是没能确权。 ..
       近十年的时间,韩彦传都很郁闷。他就不明白了,同一宗土地,同一个镇政府,竟然有两种不同的回复,且自相矛盾。
       韩彦传是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彭桥村的村民,一直为自家的2.89亩土地确权问题,在霍邱县相关部门跑来跑去,镇政府不给确权,县政府发文认定镇政府不作为,但是最终村民韩彦传家的土地还是没能确权。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对农民的切身利益,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重大意义。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韩彦传申请石店镇政府给自己的土地确权,但是镇政府迟迟不作为。无奈之下,他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霍邱县政府最终确认镇政府不作为违法,责令镇政府依法对韩彦传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可是,石店镇政府姗姗来迟的决定,竟然是“无法确定韩彦传家庭为本案土地使用权人”!
    
       据韩彦传介绍,位于石店镇彭桥村霍固路路北约1.31亩土地四至清楚,东至韩老庄路,西至何香一宅院,北至小塘,南至霍固路(下称路北地块)。该地块的一部分在上世纪70年代,就是韩彦传家的宅基地,其余为土地和位于彭桥村霍固路路南约1.58亩土地(四至为:东至何双一宅院,西至何前一宅院,北至霍固路,南至许会付承包地,下称路南地块),在上世纪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是韩彦传家的承包地。   
       上世纪80到90年代,韩彦传在路北的土地上开办过粮油加工厂、面粉厂和拖车厂。因经营农机生意需要,又在路南的承包土地上建设了用作农机的仓库。上述路北地块、路南地块均系彭桥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依然为韩彦传家庭承包地范围中。
    
       据韩彦传回忆,霍邱2018年,霍邱县农村农业局曾经为他换发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韩彦传家对上述两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以上两块地目前状况不是农用地,不符合承包地发证政策,霍邱县农村农业局撤销了承包经营权证。    
       韩彦传说,根据相关法律,不符合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不代表没有土地使用权。再说,霍邱县石店镇彭桥村原村民组长及部分村民可证明,他是的那两块土地的唯一使用权人和承包人,没有使用权争议。   
       2019年,韩彦传曾向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确权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让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可是,石店镇政府又认为无法确认!对韩彦传家庭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属确认工作,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石店镇政府又认为无法确认。
    
       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店镇政府各持一词,让本能依法确权的土地无法正常确权。韩彦传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地权利到底哪里去了?
       令人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在2013年霍邱县S343霍陈路改建工程中,韩彦传家庭上述位于路北、路南的土地被占用,但土地赔偿款却被梁昌华凭借虚假的建设用地使用证领取,韩彦传为此进行了信访维权。 
       石店镇政府2015年给韩彦传出具的“石信【2015】6号《关于韩彦传信访事项答复书》中明确答复韩彦传,“本机关认为,你原有宅基地属于你所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你所有,………”
       石店镇政府2015年答复中,明确承认韩彦传家庭对路北、路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地权。但是,石店镇政府在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韩彦传争议土地处理意见》中确认为:无法确定韩彦传家庭为上述路北、路南土地的使用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明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杨在明认为: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面对同样的地块,石店镇政府竟然能做出两种不同的决定和结论?不知道现在哪个政府及主管部门能作主为韩彦传家庭依法确权?媒体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最新进展。(杨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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