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安市安塞区农民王勇讲述,自2012年4月在安塞区沿河湾镇杨家沟村承包李某斌等28户村民共约60亩地,用于培育樟子松树苗。以每亩每年400元钱承包,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约定,期满时若树苗未出售,承包合同将自动顺延。投入的辛苦暂不提及,四年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按每亩地种植约3000株樟子松计算,几年间树高约2米,共60亩,现市值按5块钱每株计算,约180余万元。
2016年下半年合同期满,树苗未能出售,协商续签合同,其中一部分村民以1000元的价格续签延长一年。2018年3月,安塞区政府征迁办征收该土地,6月份将地面上的附着物以补偿款的方式补偿给了村民。王勇向征迁办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后,遭到了补偿拒绝,一气之下,王勇诉讼至安塞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安塞区法院按照是否续签为由,作出了两类《续签合同》与《未续签合同》的判决(2019)陕0603民初1303号。按树苗补偿款的70%支付王勇,同时又判定原告王勇支付村民每亩每年承包费1000元钱。对于未续签合同的、法院判70%补偿款。王勇无法接受,随即,上诉至延安中级法院。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6民终512号,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撤销了安塞区法院(2018)陕0603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安塞区法院对该案一直拖着不办,直至2019年12月26日,判决被承包地的村民支付原告王勇的全部树苗补偿款。同时,让王勇再以该补偿款的70%支付给村民。王勇认为,这是“非常荒唐”的一起判决、“颠倒是非”。
此判决一下,杨家沟的租地村民们乐的合不拢嘴、故意在原告王勇面前炫耀延安中院有人!王勇对于这起翻烧饼的判决无法理解,与同在本村同样承包种植樟子松的两位承包者李某峰、吴某民相比之下,纯属是“天壤之别”。法院将李某峰的全部的树苗补偿款判定,现早已全部执行完毕(2018)陕0603民初1120号判决书。吴某民的树苗补偿款也早已全部支付完毕【2018】延仲裁字041号裁决书。
本来,同质案件,适用法律应该相同,判决结果也应该相似,除非有其他影响判决的因素存在。但在判决中,王勇并没有看到其他的影响判决的因素。也就是说,愣生生的就是强扭瓜,疑为有法外力量作祟。否则,法院不会,也不应该做出这样的大相径庭的判决。
王勇说,看似简单的一起案子,变的“错综复杂”“千奇百怪”、同一法院判同一类案子、结果却怎么“与众不同”了呢?有人是在挑衅法律、还是在践踏法律呢?
“合同约定,期满时若树苗未出售,承包合同将自动顺延。“符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即使是政府征收该宗土地,也应该顾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况且,同一条河冻出了两样冰,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感上,都不能服人。对此,主审法官应该有明确的判断,除非有法外力量作祟。
判定原告王勇支付村民每亩每年承包费1000元钱,于法无据,而是应该以原合同确定的标的来执行,也就是每亩400元承包费用。这是公然的违背《合同法》。所有判决不能主观癔定,那样的话,民事主体之间还签订合同干什么?《合同法》不是形同虚设吗?合同续签,考虑到物价等因素,承包费上涨,经双方同意,可以溢价,那还是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是,不能在原合同上坐地起价,不符合平等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一点,法官不会没有自己的主观判断。
每个判例,都应该是法治教育的形象教材。像这样的判例,会让人们无所适从,一头雾水,难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精神。对于自己的劳动不能得到承认,此判决完全违背司法公正,王勇准备进一步向上级反映,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界人士指出,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现在实行的是法官终生负责制,该案是否能够经受得住上级以及媒体的监督?是否能够经受得住法理评判?同时,我国还实行错案追究制,主观错案,是要受到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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