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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安:一村官私挖大坑倾倒垃圾破坏环境被村民举报

2020-03-14 08:53    来源:中国快报网    作者:未知    阅读:546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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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网讯(文/路远鸣)环境保护主要有,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及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然而就在河北固安县有一个村官,在村里挖起了大坑倾倒环卫垃圾,竟然将环境污染源引到自己村里,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有河北省固安县挠耳营..

    本网讯(文/路远鸣)环境保护主要有,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及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然而就在河北固安县有一个村官,在村里挖起了大坑倾倒环卫垃圾,竟然将环境污染源引到自己村里,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有河北省固安县挠耳营村村民反映,该村村官王某某,作为一村干部,竟然致村民健康安全而不顾,公然在离村民住房仅百米之遥的地方,挖起大坑用于倾倒环卫垃圾等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具体投诉见图:

据村民举报材料说,挠耳营村这个村官除了污染环境之外,还在村里私自建起了库房、会馆等违章建筑,用于牟利多年。

据可靠消息,固安县挠耳营村王姓村官的不轨行径,引起村民警觉,为了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该村村民已经实名向固安县相关部门予以举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 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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