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未设明显警示标志 诸暨一印染厂被处罚
2019-04-12 09:4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78次 我要评论
[导读]2018年10月29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牌头镇执法人员在对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工贸..
2018年10月29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牌头镇执法人员在对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按照《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按照《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对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诸暨市某联合印染厂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