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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法院审理侵权人赔偿案件 “一案双赔”不可行,得退!

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重复获得医保报销和侵权人赔偿案件,法院判决当事人需向医保基金返还2万余元。

  2017年6月,上虞一名高龄老太因膝关节疼痛,被家人送至一家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膝关节置换手术。术后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老太因身体出现并发症,不得不转院治疗。同年12月,老太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不幸去世。2021年10月,老人的4名子女将该骨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医院根据过错程度,赔偿老太近亲属相应损失18万余元,该医院已全部赔付完毕。但老太住院治疗期间,治疗支出的部分医疗费已通过医保基金报销。家属获得医院的赔付金中,包括部分医疗费。于是,2021年12月,上虞医保分局将老人的4名子女诉至上虞区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老人从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付,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遂一审判决被告应返还由医保基金支付按案外人某医院赔付比例计算的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06-10 21:33绍兴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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