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城东剡溪路仓储1、2号楼内“柴火老灶头”店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2014年11月14日,越城法院作出(2014)绍越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绍兴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国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鲁某龙、鲁某芳对上述债务在44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依法履行,越城法院依照原告申请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鲁某龙名下有位于剡溪路仓储1、2号楼房产两处,均抵押给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首先查封了上述房产。据此,法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6日对房产现场进行可勘察,并张贴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与2015年12月24日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未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查封房地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此后,相关占有使用人“柴火老灶头”店承租人叶某等人来到法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法院制作了笔录,告知提出执行异议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未提出异议则将依法腾退等事项。
2016年7月8日,越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16年8月4日,竞买人浙江东城智库科技有限公司以最高价1211多万竞得上述房产。2017年7月18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明确上述房产拍卖归浙江东城智库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已过户登记,责令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于2017年7月28日前自行腾退。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腾退义务,法院依法对该处房屋进行了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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