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矿业)是2002年由安徽省金寨县政府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实控股东常前流、裴迎丽当时是夫妻。经营范围包括铅矿、锌矿开采、选加工等。公司成立后的前10年间,每年安排当地约60多名劳动力就业,最高年份纳税额超过100万元。据金龙公司初步勘查,其合法拥有的两项矿业权内可能有高达50万吨铅锌金属储量,属于大型铅锌铜银混合矿山,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2022年底该两项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64亿元。最为重要的是,根据金龙矿业的探矿线索,国家已经在其矿山西侧探明了全球储量最大的单体钼矿——安徽省金寨县沙坪沟钼矿。
1、当地政府非法政策迫使金龙矿业九年多不能恢复生产
2014年3月12日,金寨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作出了金龙矿业属于“整改提升类企业”,在整改提升期间,该公司必须停止的决定。而此时金龙矿业证照齐全,手续完备,从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境影响责任事故,故该公司在资质、安全和生产、环保方面都无需整改。2014年3月16日,金龙矿业所在地的该县关庙乡政府为配合、响应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把对金龙矿业的整改目标确定为“督促限期签订矿产资源共同开发协议”。据了解,当时关庙乡相关人员向金龙矿业解释,该共同开发协议指的是:金龙矿业必须将其20%股权无偿赠予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金龙矿业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签订合同自主权以及合法财产自由支配权等合法权益,拒绝签署该共同开发协议,导致自2014年3月12日起,金龙矿业因不能恢复自己矿山的釆选矿生产,企业已经停摆至今长达九年多。
2、金龙矿业两项合法矿业权已经被国有企业侵吞
2015年3月,金寨县政府大批量印制和宣发把当地国有企业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钼业)的尾矿库建在金龙矿业矿山内的《金寨县沙坪沟钼矿》广告册广告,已经在名义上否认了金龙矿业的两项矿业权归属,致使金龙矿业在已经失去现金流1年、自身已无财力恢复自己矿山的采选矿生产的情况下,如果想恢复矿山采选矿生产,只能或靠寻找合作伙伴出资、或抵押矿业权融资的路径被彻底堵死。
2016年12月13日,金沙钼业把金寨县政府的假戏真做,编制了把沙坪沟钼矿尾矿库建在金龙矿业矿山内的《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沙坪沟钼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保护恢复治理方案》)报主管机关行政许可。为了使《保护恢复治理方案》能够被行政许可,金沙钼业通过与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配合,由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向主管机关提供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致使主管机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13日违法行政许可了《保护恢复治理方案》,造成了金龙矿业的合法矿业权范围,被沙坪沟钼矿尾矿库和其产生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釆沙坪沟钼矿产生的巨型地裂缝和巨型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危险区,分别压覆了98%和100%,金龙矿业的两项合法矿业权从此被金沙钼业事实侵吞。
在金沙钼业的上述违法行为遭到了金龙矿业的强烈反对后,金沙钼业修改了《保护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了把沙坪沟钼矿尾矿库建在金龙矿业矿山头顶、对金龙矿业构成国家严禁设立的“尾矿库头顶库”的《安徽金沙钼业有限公司沙坪沟钼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二合一方案》)报主管机关行政许可。2021年12月29日,《二合一方案》获得了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造成了新沙坪沟钼矿尾矿库产生的泥石流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开采沙坪沟钼矿产生的巨型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区、巨型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危险区,仍压覆了金龙矿业两项矿业权的100%范围。金龙矿业的两项合法矿业权仍被金沙钼业侵吞。
3、金寨县政府的故意不作为导致金龙矿业的国家扶持项目烂尾
2012年1月,金龙矿业决定利用铅锌矿尾矿砂制作蒸养砖(蒸压灰砂砖)。该项目于2012年2月被金寨县发改委立项为国家扶持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为此获得了原国家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国家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1350万元,并取得了用于该项目建设的39.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按照当时获得了国家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的相关规定,蒸养砖项目立项后金寨县规划委员会必须马上对该项目批准规划,但金寨县规划委员会却在金龙矿业该项目规划报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故意行政不作为,拖延到2015年6月才批准了该项目的规划。依照当时对国家专项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的相关规定,国家扶持的上述1350万元资金到达金寨县财政局帐户后,为了加快项目建设,金寨县财政局应该马上把这笔资金全额拔付给金龙矿业使用。但金寨县财政局却只断断续续拔付了约700万元。由于2015年6月规划批准时金龙矿业的矿山釆选矿生产已经被迫不能恢复1年多,此时金龙矿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已经没有现金收入投入建设该项目,金寨县政府的非法广告行为又致使金龙矿业无法抵押矿业权融资建设该项目,最终导致该国家扶持项目烂尾,该项目尚未使用的600多万元国家专项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去向不明,获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金寨县政府收回。
4、事件早已得到关注,但至今没有得到处理
2019年5月23日,国家多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金龙矿业的该案马上就被安徽省发改委确定为“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案”,随后该案件得到了安徽省多个省级有关部门和多名省级重要领导的重视,并开展了多次调查。2022年6月1日,安徽省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处理常前流信访事项调度会”,但该案至今仍没有得到处理。
据了解,金龙矿业和常前流先生对于该案件的处理诉求是:
一、由金寨县政府按照国有企业安徽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收取金龙矿业代偿资金占用费相同的费率赔偿9年多来对金龙矿业造成的资产占用费损失;
二、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主管机关共同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金龙矿业上述两个已经在法律上被金沙公司侵吞的矿业权的合法评估价对金龙矿业作出行政赔偿。如果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主管机关指派企业收购金龙矿业的上述两个矿业权,则收购价应与金龙矿业提供的合法评估价一致。
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3年全国“两会”多次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不变”,“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民企国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本网将持续跟踪安徽省委、省政府解决“金龙矿业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案”的全过程,为正确处理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案提供正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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