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赵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销售人员询问其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时,赵先生均告知无异常。2022年5月,赵先生因肺癌住院,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理赔核查时发现,赵先生在投保前就留有“肺结节”的诊断记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出具理赔结论。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赵先生未在保单承保之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三、【消费风险提示】
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因此建议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切记以下内容:
1.正确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逐条查看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如实告知,才能最大限度的享有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自身权益。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理赔与否均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要看懂、看会,避免消费陷阱。
3.理性维权依法求偿。消费者在遇到保险理赔纠纷时,请理性维权,与保险公司友好协商,依法求偿,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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