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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社会视角 ☉ 《实施意见》出台:婚假产假等不得纳入事假范畴

《实施意见》出台:婚假产假等不得纳入事假范畴

2022-08-14 21:45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270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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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到2025年,浙江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浙有善育”形成共识,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 8月12日,记者从《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媒体吹风会上获悉了该消息。 “我省虽然是人口净流入的省份,但育龄人群呈现‘不想生、生不动’的..

 到2025年,浙江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浙有善育”形成共识,出生人口中三孩占比得到提高。

  8月12日,记者从《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媒体吹风会上获悉了该消息。

  “我省虽然是人口净流入的省份,但育龄人群呈现‘不想生、生不动’的态势,从总体和长远来看,人口发展形势也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浙江省委社建委专职副主任孙哲君解释。《实施意见》提出的一揽子政策举措,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涵盖了生育全周期各阶段。

  生育休假制度得到优化。比如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女性生育权益得到保障。《实施意见》指出,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孩子的教育养育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比如,适当提高0—6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针对多孩家庭,浙江将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实施意见》提出应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适度提高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等人员被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事实上,近期浙江出台的《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就已经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规定自7月1日起,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生育时按规定可享受和其他参保职工同等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新政策较好地解决了灵活就业人员适龄妇女,在生育期间没有经济来源的痛点。”省医保局副局长徐伟伟说。

  (据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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