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4 月 6 日 9 时左右,在白土店乡白土店村聚福园对面,被告吴保亮带着两个人强行在原告菜地边上挖坑栽树,原告不让被告吴保亮栽树后发生纠纷,被告吴保亮随即骑车回家喊出被告吴登发,被告吴登发来到现场后,不分二说,上来就向原告左胸部猛击一拳,当时造成原告左侧第 3 肋骨骨折。原告随后住进息县人民医院,住院后又因胸部疼痛加重、呼吸困难又转到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经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原告伤情为: 1、胸部闲合性损伤; 2、左侧第三肋骨骨折。原告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8 天,连同在白土店乡中心卫生院、息县人民医院,总共花去医疗费、检查费共计 11436 元。被告吴登发殴打原告的行为,被息县公安局白土店派出所(息公(白)行罚决安(2021) 278 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此,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
原告宋某银与被告吴登发、吴保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宋某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款 21248.9 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1528 民初 7443 号民生判决书,原告胜诉。
原告宋某银于2022年5月10日向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庭马仕锦在接到执行文书后,马上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登发的银行账户。
2022年7月21日息县人民法院完成付执行款人民币16941.00元。
由于息县人民法院第三执行团队团长马仕锦公正执法、心系百姓。执行庭马仕锦不仅对执行工作认真,更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份责任与担当。马仕锦在执行力度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原告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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