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按虚假事实起诉,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虚假证据,被告冒充他人参加诉讼,最终他们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中的3名诉讼参加人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分别罚款2万元、4万元、4万元。
案由 虚假诉讼露馅
数年前,王某江、叶某、吴某燕等7人合作承揽建设一处工程,需要交纳一笔保证金,向原告胡某军筹集投资款。由于是短时间内筹款,又加上对工程建设赚钱有预期,当时他们与胡某军口头约定,借100万元,还200万元。王某江、叶某写下200万元借条,实际只拿到100万元,吴某燕以及其妹妹、妹夫等5人作为保证人。
可结果不但钱没赚到,连100万元也打了水漂。到了约定的还款日,借款根本还不上。多次催讨未果,2016年5月,胡某军起诉王某江、叶某等7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保证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向法院提交了200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据。2016年10月,被告吴某燕持其他被告的授权委托书与原告胡某军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江、叶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其他5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我俩没有授权吴某燕签调解协议”“实际只借了100万元,不可能达成200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章某奇、吴某青(两人为夫妻以及保证人)面对上门执行的法官,叫苦不迭。2021年初,被告章某奇、吴某青以未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及实际借款本金为100万元而非200万元为由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绍兴中院经审查,以两人的授权委托书系吴某燕擅自签署为由,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说法 造假害人害己
上虞区人民法院重审后,案件的细节最终被一一还原。
原来,调解时,吴某燕考虑到自己没有可执行财产,而妹妹、妹夫家底尚厚实,自认为有十足的把握能处理好这桩借贷纠纷案,便擅自作主签署了授权委托书。
100万元的借款,为何会有200万元的银行流水?这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刻意“制造”出来的。“200万元的借条,如果只有100万元的银行流水,法院只会支持100万元的借款。”办案法官说,为了多获取100万元,他们动起了歪脑筋。
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江、叶某归还借款80万元(扣除了已执行到位的2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他五被告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军在只交付10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仍按借条约定的200万元起诉,构成虚假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波明知前述情况,制造虚假款项交付记录,并提交虚假证据行为,亦构成虚假诉讼;被告吴某燕擅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其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导致司法资源大量浪费。考虑到3人事后悔改态度均较好,且胡某军系轻信他人才导致对实际交付金额认知错误,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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