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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诸暨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差评引发的案件。一女子在健身时受伤,与健身房协商未果后在网络平台写下“差评”,随后竟被健身教练起诉至法院,要求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承办法官认为这并非恶意差评。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对退课事宜达成一致,该女子删除了“差评”,教练也撤回了诉讼。
小美是一个热爱健身的女孩,去年5月,经朋友介绍,她和上海某健身房的教练小帅(化名)签订了私教协议,购买了两万多元的课程。同年8月,小美腰部受伤,去医院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及腰部扭伤,她认为这是健身训练中教练指导不当造成的,便向健身房要求退还全部课时费。可对方却认为小美的伤与健身无关,只答应退还她剩余的课时费。
协商未果,激发了小美的怒火,她于是在网上发布有关小帅及其所在健身房的负面评价,甚至有一些过激的用语。小帅认为这些“差评”直接降低了其在健身圈的形象及口碑,2021年11月,他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美起诉至诸暨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美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小美提出她只是客观阐述感受,并没有刻意侮辱和诽谤,不认为自己侵权。
诸暨法院的承办法官经调查及电话沟通,认为小美发布的评价确实是基于其客观消费体验后的主观感受,虽个别用语有些过激给小帅造成负面影响,但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也没有主观恶意,未构成名誉侵权。
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沟通,从名誉侵权界限、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就退课事宜达成一致,小帅撤回起诉,小美也意识到自己的过激用语虽未构成侵权,但确实给小帅的生活造成一定困扰,便删除了评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到来,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渠道对商品作出评价,已经成为消费者反馈信息的重要手段。法院认为,消费者的评论中虽然有欠妥言论,但在矛盾升级的情况下,也属于人之常情。虽然消费者自身享有自由言论和评价权,但是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消费者要注意发表的评论应该是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的合理评价,而不是借评价机制随意发泄自身情绪,甚至用严重夸大或虚构的事实来向商家施加压力,要注重理性维权。同时,商家因为几句差评就报警、起诉,却不反思产品和服务是否真的出了问题,也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将更多注意力放在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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