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封控在家,员工收到上班通知后向老板说明无法准时到岗,却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因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陈某原是上虞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2019年3月份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之后因工厂放假,陈某回了趟河南老家。2021年8月份,陈某老家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发生新冠疫情,无法返岗。
“老板,我因为老家封控无法准时到岗了。”陈某在电话里告诉企业负责人。“对不起,你已经被辞退。”对方回答。
之后,陈某在微信上收到了建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陈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一个多月为由,决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解除。
陈某告诉法官:“公司8月4日在微信工作群通知回老家的员工暂缓上班,8月25日又在微信工作群通知9月1日所有员工都必须到岗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我老家因为疫情封控,人无法走出,我都跟领导说明情况了,怎么能算我旷工把我辞退呢!”
不甘心的陈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查后认定该建材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建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审理法官说,陈某因工厂放假回河南老家,后因当地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未能及时返岗,并非无故旷工。建材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所有员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知,事后也未另行通知陈某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知陈某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妥。
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被告经济赔偿金。关于2021年8月份工资,陈某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归责于陈某本人,应当视同陈某提供正常劳动,并由建材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判决该建材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8月份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合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本案劳动者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新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归责于劳动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疫情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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