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金顶刻字案”,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3952.08元。
2021年7月11日,陈某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铜仁梵净山游玩时,在攀登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保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的石壁上刻划了“丽水陈国”4个字。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引发了其他游客的批评。现场视频很快在网络传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后,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事启动调查,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3月25日上午,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专业机构鉴定,此举造成文物“部分破损”,对梵净山的景观美学功能和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在庭审现场,被告陈某多次表达了道歉和悔意。
根据江口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25000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三、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审判长、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指出,本案的审理、裁判,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既惩治了社会陋习,提出警醒,又树立风气;彰显了法律效果,展现了法律护航生态文明的力度和决心。
(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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