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闲置物交易平台逐渐火热。如果在闲置物交易平台买到了不满意的货物,可不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定,如果商家出售二手商品为其主营业务之一的,那么其身份应定义为经营者,同样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消费者对此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上虞市民孙某一直想买一套二手音响用于授课,不久前,她在浏览“闲鱼”闲置物交易平台时发现了自己心仪的音响,卖家是某音响设备公司开设在“闲鱼”闲置物交易平台上的店铺,卖家向孙某保证设备完好无损,无拆无修。协商好价格后孙某下单,支付价款1.5万元,卖家通过快递向孙某邮寄设备。
两天后,孙某满心欢喜地签收了快递。仔细检查了一番后,孙某发现货物与店铺保证的有出入:音响接收器两颗最关键的螺丝有磨损、掉漆现象。孙某怀疑是多次维修所致,而且对比卖家之前发的设备照片,接收天线的位置也不一样。但该音响公司不承认设备维修过,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换货,还取消了之前约定好的保修期限,将孙某拉入“闲鱼”交易黑名单。沟通无果,孙某只好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音响公司退款退货,并承担来回运费。
庭审中,该音响公司辩称,孙某购买的是二手设备,有些许磨损是正常现象,而且“闲鱼”闲置物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明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告已经在平台确认收货,交易已经完成,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退货要求。
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音响公司主营业务为出售二手音视频设备,故在法律上定性为“经营者”,而孙某购买案涉设备之目的为自用,故在法律上定性为“消费者”,其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音响公司作为经营者以闲置物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明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剥夺了消费者的法定退货权,遂判决支持孙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一些交易闲置物品平台上的网络交易中,因出售者并非以此为业,故一般认为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如果商家出售二手商品为其主营业务之一的,那么其身份应定义为经营者,同样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消费者对此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商家或二手平台不能以交易规则形式排除适用。
记者了解到,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填补了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法律空白,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退货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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