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沈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一连锁零食店使用消费券消费时,商家的做法让她感到很诧异。
沈女士说,这家零食店要求,消费者须先关注商家微信公众号取得电子会员卡资格后,再至少往卡里充值100元金额才可以使用50元面值及以下的消费券。如果要使用面值100元的消费券,则需要在电子会员卡中充值200元,以此类推。
沈女士质疑,绍兴消费券的使用规则中明确表示,使用消费券消费不应该附加条件。她想知道,此商家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接到反映后,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和越城区商务局组建了联合执法小组,对该店使用消费券的情况进行了核实。该店工作人员承认沈女士所反应的情况的确存在,已对相关人员的工作失误进行处理,并对消费者表示道歉。据了解,支付宝系统随后已取消该店使用消费券的资格。
记者从绍兴市发改委了解到,消费券活动细则明确,每次消费只能用一张消费券,不可叠加使用,使用“杠杆”比例是2∶1,也就是消费40元,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直接抵扣掉20元消费券。商家不可以另外设置门槛,并严禁开展套现、储值、刷单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商家消费券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立案查处,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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