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5日,徐先生开车到剡湖街道的一家汽车美容装饰服务中心洗车,该店洗车工在移车时撞到室内墙柱上,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徐先生接到该店经营者电话后立即报警,经交警赶赴现场查实,造成车辆事故的洗车工没有驾照,但因该事故并非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僵持不下,徐先生的车只得作为事故车辆暂时拖至交警大队。因爱车受损又无法及时维修,无奈之下,徐先生拨打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2021年1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将该起投诉分流至剡湖市场监管所。经核实,该店经营者对店内洗车工提供洗车服务时移车导致徐先生车辆受损的事实确认无误,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赔偿方案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徐先生认为,因该车是妻子的嫁妆,意义深刻,坚持要送至4S店修理恢复。洗车店经营者则表示,该车在4S店的维修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费用高昂,主张将该车作为二手车买下,自行进行修理。
剡湖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进行了3次“面对面”调解会和12次“背靠背”的电话沟通协商,耐心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事故车送往该品牌汽车4S店维修,修理结果以双方验收为准,由被诉方洗车服务中心承担修理费用10余万元,洗车服务中心赔偿徐先生3万元车辆保值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提醒汽车服务行业经营者,汽车作为高端消费产品,且涉及公共安全,开展经营活动时务必制定完善的服务制度流程,开展专业的岗前培训,规范员工严格执行工作要求,保障营业场所内人身、财产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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