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号)有所调整。关于奖励扶助对象标准第3条“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也就是说,农村“双女户”家庭也成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政策调整后,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据《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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