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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绍兴头条 ☉ 绍兴市中院敲响“二审案件独任制审理”第一锤

绍兴市中院敲响“二审案件独任制审理”第一锤

2022-01-13 23:01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253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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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开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舞某公司、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丹丹独任审理……”1月6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内,一起二审案件的庭审正在进行。与以往二审案件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方式不同,本次庭审仅由一名法官通过云上法庭进行独任审理。 这是修订后的..

      “现在开庭,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舞某公司、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丹丹独任审理……”1月6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内,一起二审案件的庭审正在进行。与以往二审案件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方式不同,本次庭审仅由一名法官通过云上法庭进行独任审理。

  这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首例二审民事案件。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也是一起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受害人车辆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为169614元,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涉案车辆损失169614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未提供受损车辆的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不能确定车辆实际损失,遂提起上诉。

  1月初,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二审承办法官李丹丹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后,本案决定适用独任制审理,采用电子方式向各方送达了二审案件独任审理通知书和传票等诉讼材料。

  由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在经过半小时的视频开庭审理后,因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出具的涉案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故认定一审法院按照评估结论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大家都觉得这样的方式更加方便快捷。

  “独任制审理能够充分发挥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推动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精准施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进一步提升司法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闻链接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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