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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绍兴头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追责之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追责之外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1-12-29 23:3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233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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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的人明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却仍抱有侥幸心理借此牟利。近日,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绍兴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该起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姚某、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按非法所得金额全额预缴至法院。 倒卖个人信息赚差价 2021年9月,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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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明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却仍抱有侥幸心理借此牟利。近日,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绍兴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了该起案件,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姚某、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按非法所得金额全额预缴至法院。

倒卖个人信息赚差价

2021年9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疑似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公益诉讼线索,后移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调查核实查明,2020年4月至7月,姚某与戎某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购买包括个人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随后,两人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下游买家,同时还进行“上粉”,即通过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联系方式联系信息所有者以“拉人入群”等,牟取非法利益。至案发,两人共同非法获利2万余元。检察机关遂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姚某、戎某提起公诉,目前,法院经审理对二人分别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本案系侵犯众多公民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姚某与戎某共同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2万余元。市中院受理后依法对其进行审理,两被告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无异议。

日前,在市中院主持下,姚某、戎某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两人愿意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并当场履行完毕。同时,姚某、戎某还当庭出具承诺书,表示已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严重性,承诺以后不再从事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

“姚某、戎某通过互联网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等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仍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

互联网时代,骚扰电话、诈骗信息让广大公民不胜其烦,也滋生了大量大数据定向“杀熟”、“双十一”短信轰炸等个人信息滥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也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第7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案法官认为,姚某、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扰乱其私人生活的安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刑事追责之外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也起到了积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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