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鸮、灰头鹀、画眉鸟……它们是我国珍稀保护动物,也因此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盯上,当作敛财的工具。近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因涉嫌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猎捕、出售、运输、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个月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知识产权森林犯罪侦查大队收到一条线索,有人在非法售卖猫头鹰。这一线索立马引起警方的重视,立刻组织枫桥派出所和浣东派出所开展调查,摸排到杨某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在店口镇祝家坞村某出租房。
当民警冲进出租房时,现场的情况让大家惊呆了。房内鸟鸣声声,若干个鸟笼四散放着,厨房里还有数百只腌制过的鸟肉。
经民警仔细清点,该出租房内共有439只鸟,其中包括画眉鸟、雀鹰、雕鸮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外,现场还查获各类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的作案工具10余件。
原来,杨某夫妻和杨某平从老家贵州驾车至店口寻找老乡杨某中,本来是想好好找份工作,但因吃不了苦,又没一技之长,于是动起了歪脑筋,想通过猎捕鸟类售卖赚钱。
被民警抓获前,杨某等4人多次在山林间,通过竹子和树木支起捕鸟网,诱捕鸟类1000余只。所捕获的鸟,普通种类的腌制食用,像画眉鸟和雕鸮等有价值的用于喂养,并以较高价格卖给他人。
掌握线索后,民警循线追踪,于11月22日在绍兴越城区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娟。经审讯,杨某娟对收购杨某夫妻提供的598只特殊鸟类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从杨某等4人的非法捕猎,到出售、运输,再到杨某娟的收购,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绍兴市首例非法猎捕、出售、运输、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也是此罪在浙江省首例全罪名打击的案件。
据了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即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物皆有灵。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亦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易造成生态失衡,加大公共安全风险,市民应加强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