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川专家学者研讨会顺利召开
本网讯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为及时有效收集各界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2021年9月11日下午,《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川专家学者研讨会于四川师范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主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西南)、四川省婚姻家庭及妇女理论研究会、西南交通大学老龄事业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协办。
会议由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西南交通大学国际老龄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一帆主持。四川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会长章群,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唐文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四川省婚姻家庭及妇女理论研究会会长张雪梅等30余位来自川内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中心、相关企业的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齐聚一堂,结合自身研究心得和实践经验,就《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大意义、完善方向与落实路径等方面展开了热烈讨论。
专家、学者首先从学理与现实层面讨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邓君韬提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要结合“三孩政策”国家背景,聚焦于如何集各方力量为培育人才打牢基础。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周勇军从立法原则出发提出,该法制定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家庭”概念内涵,其次需要充分总结评估地方家庭教育立法与现行政策文件的协调。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燕莉老师认为该法的制定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问题的重视,有利于促进家庭教育工作发展。四川师范大学学工部主任胡尚峰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有利于推进家庭家风建设,符合走向共同富裕、构建美好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
会议听取了家庭教育促进一线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四川师范大学附属圣菲小学周建军老师提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要突出重点,增加倡导父母终身学习相关内容。成都市社区教育中心谯宏老师提出,社区教育方兴未艾,缺乏专业人才,且社会关注度不高,呼吁加强教育的社会化以及向学习型社会转变,建设学习型城市,并希望未来能明确社区教育重要性,发挥社区教育效用。四川西部教育研究院桂熙老师提出,要鼓励监护人积极参与各单位组织的家庭学习;要进一步思考家庭教育成效的评估和评价机制;要设置家庭教育遇到问题时的补救措施,提供解决问题的通道;要积极配合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民生经济网总编辑刘昕认为应进一步厘清各相关单位在家庭教育中所扮演的角色,对草案中“其他监护人”应予以明确界定,强化民政部门对家庭教育的职责,增加提倡家风建设和家国情怀的相关内容,关注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同时还建议将草案中“开通服务热线”的内容更加具体化,比如开通统一的家庭教育专线电话。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陈莉老师认为,家庭教育应当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教育以及外部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应当注重家庭在社会方面的成长,即家庭本身也是需要被指导、被教育的对象。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李隆庆老师建议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立法地位、家庭教育范畴,关注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财政支持相关规定。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张皓老师建议明确家庭教育工作、家长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个概念,增加对从事家庭教育工作人员的准入要求。
西南交通大学的范文婷博士建议制定和细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行业标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燕莉老师从立法评价、立法协调、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建议进一步提升草案的可操作性以及强化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心理发展中心杨雪梅老师建议,家庭教育促进问题要与婚姻关系相结合,要明确民政部职责。成都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贾晓燕老师提出疑问,对于教育能力不够的群体,怎么帮助他们做好家庭教育?如何促进不愿履责的人承担教育责任?如何指导家长履责?这些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
会议总结阶段。杨一帆教授综合专家、学者们的发言提出,该草案需进一步理清四个基本问题:促进什么样的家庭教育?由哪些主体来促进?分别以什么方式来促进?以什么资源保障促进的有效性?期待草案能进一步理清这四个基本问题,从而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具操作性。
张雪梅副研究员基于参与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经验提出,当前我国社会立法过于薄弱,草案的及时落地实施对于争取稀缺的立法资源十分重要。
章群教授强调了家庭教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新时代新理念新格局下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的具体要求。她认为,家庭教育中家长是首要责任者,家长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明确;家庭教育主要聚焦于孩子的品德培养;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尤其不能缺位,当监护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政府应做好兜底工作,建立起相应的公共服务体系。
最后,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唐文焱作总结发言,对一直关注和支持本次会议的领导、专家和学者们表示衷心感谢,认为专家、学者们准备充分、思考深入,达到了头脑风暴、聚智聚力的效果,为草案文本的修改完善贡献了宝贵的真知灼见。唐文焱主任表示,虽然草案文本还有待完善之处,但总体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治理论和实践在社会领域的巨大进步,具有标志性意义,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将认真整理专家们的意见建议,并以研究中心和专家个人联署的名义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供立法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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