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交通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后,需要进一步带其至医院等进行血液抽取以便进一步检验鉴定,该提取血样的行为究竟是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行政强制措施呢?
第一种观点: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提取血样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相关刑事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生理状态、收取和固定犯罪证据、追诉犯罪嫌疑人。
第二种观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即使在强制提取血样时暂时限制了被提取人的人身自由,但完全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还是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第4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公安机关提取血样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如果把该行为界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只有先立刑事案件后才能行使侦查权,很显然,提取血样是刑事立案之前,并非刑事侦查行为,强制提取血样因暂时限制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亦不属于初查行为。因此,强制提取血样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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