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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经营者:
受今年第6号台风“烟花”影响,我市个别镇乡受到较大影响,住宿服务、应急物资采购等需求显著增加。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全市广大经营者特别是旅馆业和超市经营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广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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