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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上涨,一些卖房者会在签订了合同后,利用种种借口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近日,市人民法院三界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案子,最终房东在权衡利弊后,最终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
2月27日,市民郑某通过一房产中介所与房东刘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郑某向刘某购买位于香悦半岛一套房子,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26.8万元。付款方式为分两次付清,首付款76.8万元,于4月16日付清,余款在银行贷款后付清。在签订合同时,刘某的妻子没到现场,最后授权由刘某签合同。合同签订后次日,郑某向刘某某交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4月8日,双方通过中介约定,2021年4月12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月10日,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刘某认为自己的房子已上涨20多万元,所以他反悔了。他通过中介告诉郑某,说他妻子认为合同上的字不是她自己签的,所以他们的房子不再出售。郑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刘某依旧坚持自己的想法。
4月13日,郑某到三界法庭起诉刘某,要求刘某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付违约金10万元及其他预期利益损失。
收到郑某的起诉书后,三界法庭的法官介入调解。法官对刘某说,如果毁约,他不仅要付10万元的违约金,郑某预期利益损失也不会少,并且还会因此失了诚信。最后,权衡利弊后,刘某与妻子最后决定履行合同。
三界法庭庭长裘海燕介绍,商品房二手交易时要注意的问题:对于房产中介来说,要严把合同签订的质量关,特别是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捺印问题。其中,房产出卖方必须与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一致,若有1人或多人未到场的,必须有相关的委托手续,或同意出售房产的相应证据(比如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载明其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出卖方来说,务必要诚信,千万不能随意毁约,更不能一房二卖,否则将面临需要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包括需要承担定金法则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对方预期利益损失的违约责任),最终得不偿失。对于房产买受方来说,签约时务必要认真仔细,特别是要核对标的物即买卖房产的所有权人必须与出卖方签字的人员一致,否则将会面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此外,裘海燕也提醒,在商品房二手交易时,针对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包括标的物的现状、价款、付款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都得认真仔细地阅读,一旦签字完成就要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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