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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徐家村社区村民王茂云向媒体爆料称:2016年11月1日,济南市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拆违建的名义,未经其同意,就将其厂房强行拆除,导致其损失近1700万元,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王茂云请求媒体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替她讨还一个公道。她愿意对以下举报内容负责,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举报内容如下:2005年6月15日,我(王茂云)所在村徐家庄居委会经上级办事处同意,将原高新区建总大楼以南与刘志远果园交界处的荒地约20亩,采取投标方式对村民集体所有的上述土地进行租赁。我中标后,与村里签订了具有协议性质的(关于我居部分土地租赁有关事宜》。随后投入巨资将渣土山清运平整后,建成了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小型钢材加工厂,各类建筑面积近2500平方米;大型行吊、地磅各种加工机械设备设施一应俱全,安置村民就业40人左右,每年收入近百万元。
由于企业地处黄金地段,经营的红红火火,让某些人眼热。2011年期间,时任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程天星带领他的朋友来找我谈,要求租赁我的厂区经营建材生意,被我拒绝。于是在2013年12月30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程天星安排工作人员给我下发违建通知书,以凤凰路拓宽名义,说我的沿街门面房是违建,让我限期拆除,并且没有任何赔偿。
2014年3月19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再次以公路拓宽为由,第二次给我下发济城执高新限拆字(2014)第1001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我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执法程序事宜”为由,对该违法决定予以撒销。
2008年11月20日、2010年9月7日、2015年10月22日、2016年9月21日,街道办与徐家社区居委会共四次出具我所租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国有土地、在该租地上的企业建筑物不属于违建的《证明》。
2016年11月1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勇带领本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办事处和村干部,并雇用振邦保安公司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共500多人,在给我送达强拆决定书的同时,对我企业建筑设施的进行暴力强拆。我要求其出具执法证明和据以强拆有关文件依据,其以“不要妨碍我们执行公务”为由置之不理,就连我要求把办公室里的财物拿出来、把厂房里的机械设备搬出来的诉求都不准许。其指挥挖掘机和铲车把企业建筑破坏后,将厂内多种财物全部拉走不知去向,我要求其造具清单或出手续拒不理睬。有其暴力强拆视频资料直接证据为凭。
(中间为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勇)
经我咨询律师后得知,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拆行为涉嫌违法:
1、强拆前,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对我企业建筑是否属于违建进行听证。
2、其未有规划部门和国土部对我企业建筑确认为违建、据以作出强拆决定与拒以执行强拆的合法依据。
3、其没有政府部门与国土部门依法对企业所租土地进行征收、收用、划拨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文件合法依据。
4、其没有居委会因所租土地发生征收征用等履约意外,依法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合法依据。
5、其没有提供相关文件确定我企业在必须拆除范围的合法依据。
6、其送达强拆决定同时立即执行,剥夺了我依法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申辩申诉权。
7、其强行拉走企业各种财物不造具清单,不出手续,又不返还与抢劫无异。其第一次行政处罚自称因执法程序事宜撤销后,又以同事由,同地点,同一主体进行上述第二次处罚且立即执行暴力强拆属重复处罚。
8、其没有足以证明发生救灾抢险等应急,必须使用该土地,且不需要上述依据可以立即执行强拆的特定事由。
9、其以公路拓宽为由强拆,现用于草坪绿化属行政欺诈。其行为不但违反《行政处罚法》第24、30、42、55条规定,而且违反《行政强制法》第18、53、54、55、61条等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
且在2018年12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给我出具的《判后答疑意见》中也明确提到:本案行政机关(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仅系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即便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审判程序确认合法有效,行政机关还需要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其他法定程序,并且要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最后才能实施拆除违法建设,故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确认合法后,还需要依法履行后续程序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需要对适格原告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上述拆除行为涉嫌违法,不但将我投资几千万的企业建筑损毁破坏殆尽,成一片废墟,各种机械设备拉走拒不返还,还造成了我与居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违约,更造成了我与各个租户签订的车间租赁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等重大损失事实的发生,上述行为均足以证明直接责任人达到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至于王茂云举报是否属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如何回应王茂云实名举报?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http://www.ytshibao.com/a/fazhi/20210510/5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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