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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社区老党员张正钟(80岁)、张正铜(78岁)向媒体爆料称:在2003年7月份,由于青岛市中院法官吴爱敏涉嫌违规判案以及市北区杨家群村时任村支书、工贸公司董事长张守凯利用职权干涉司法,导致其母亲受惊吓含冤而死,房屋被强拆。张正钟(80岁)、张正铜(78岁)兄弟二人多次到山东省高院以及青岛市纪委等部门反映,但是至今均无果而终。
张正钟(80岁)、张正铜(78岁)告诉媒体:他们兄弟姐妹共八人,父亲叫张忠桂,母亲曹素芳。全家人自解放前就一直居住在杨家群村45号,仅此一套房子,面积139.75平方米,早在1952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就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户主为父亲张忠桂。198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对1952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统一换发为《宅基地使用证》,户主仍为父亲张忠桂。1984年1月26日,父亲张忠桂去世。
1990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准备再次对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统一换发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时与母亲曹素芳一起居住在杨家群村45号老房子的是最小弟弟张正民以及妻子张美玲。在换证期间,恰巧母亲曹素芳住院治病,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就由弟弟张正民保管。接到村委换发新证的通知后,张正民就私下将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户主张忠桂的名字刮掉,涂改成自己的名字张正民(事后从国土局调取档案后得知),并据此领取了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此时证上的户主为张正民。
1995年,弟弟张正民去世。1996年,张正民的独生女病逝。其妻张美玲同年改嫁并离开杨家群村。
2001年,时任合肥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杨家群村支书、杨家群工贸公司董事长的张守凯,决定对杨家群进行旧村改造。得到消息的张美玲,立即拿着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婆婆曹素芳分割杨家群45号房屋财产。2002年9月8日,市北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一、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45号房屋归原告张美玲所有;二、原告张美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曹素芳补偿款9600元。
母亲曹素玲不服,随后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原判。经张正钟、张正铜两人咨询律师后得知,母亲曹素玲如果想要打赢这场官司,前提需要先打一个行政官司,要求法院确认张正民利用涂改手段取得的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并撤销才行。
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发证要求,土地权属来源证件涂改不能作为土地申报登记发证的依据。国家不但对土地发证的权属证件有严格审查要求,而且对土地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表格都有明确规定,国家《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明确规定,在地籍调查中,“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因此,在土地申报过程中,提供涂改的原始权源证明根本就不能作为发证的权源的依据。所以张正民提供涂改的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无效的。根据国家《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依据此规定,198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应当收回,给予注销,再行处理。
于是在2003年6月2日,母亲曹素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崂集建字第633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为曹素芳重新换发土地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审判长为吴爱敏。
2003年6月份,杨家群开始进行旧村改造,曹素芳委托山东北极星律师事务所致函杨家群村委,告知杨家群45号房屋地产有存在产权归属争议,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人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所以应当暂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等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由判决所确认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与村委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书。张守凯知晓后非常不高兴,认为我们这是在有意阻挠他进行旧村改造,断了他的财路。于是张守凯开始利用职权暗中给青岛市中院法院办案法官施压,督促其尽快结案,目的是尽快拆除曹素芳的老房子。
2003年7月22日,该案的审判长吴爱敏要求妹妹张秀红以母亲曹素芳的名义写了一份《撤诉申请书》,张秀红写《撤诉申请书》既没有得到母亲曹素芳的授权,其他的兄弟姐妹也不知情。
事后经我们找妹妹张秀红了解后得知:妹妹之所以替母亲写这份《撤诉申请书》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她是国家公务员,还是一单位领导,她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重压力。更主要的是杨家群村支书张守凯为了快速地拆掉母亲的这套老房子,就不想让这场官司再继续进行下去,在我们向法院递交诉状后,张守凯不仅给老母亲断水,断电,还组织黑社会在夜间砸玻璃,向院内扔石头,吓得老母亲夜夜睡不好觉,天天提心吊胆。张守凯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财富,不间断地给妹妹张秀红单位的领导施压,要求单位领导对妹妹张秀红进行处分。被逼无奈之下,妹妹张秀红以母亲曹素芳的名义写了一份《撤诉申请书》,递交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爱敏手里,目的是为了跟母亲曹素芳撇清关系,让张守凯不再找她的麻烦。张秀红还特意叮嘱法官吴爱敏,该《撤诉申请书》既不代表其母亲曹素芳,也不代表其他的兄弟姐妹,只代表她自己,目的是为了撇清她跟母亲的案子无关,让张守凯不再找她麻烦。
但是法官吴爱敏在没有找母亲曹素芳本人以及代理律师核实的情况下来,就据此《撤诉申请书》违规下发(2003)青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曹素芳撤回起诉。
据我们咨询律师后得知:在当事人未授权的情况下,第三人自行参加诉讼,发表代理意见,若非当事人追认,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判决,都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系生效判决,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撒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但是令我们感到不解的是,在我们获悉妹妹擅自替母亲曹素芳出具《撤诉申请书》后,我们曾试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申诉状》,但是被驳回;随后又到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申诉状》,但是至今没有结果。
2003年的7月18日,张守凯就指使张美玲授权给杨家群村委,要求村委把老母亲的房子拆掉;张守凯还与张美玲达成私下协议,只要张美玲配合村委将母亲的房子拆除,就分给张美玲两套新房子。于是,在张守凯的操纵下,张美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母亲曹素芳搬离杨家群45号。89岁高龄的母亲,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再加上张守凯指使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当场吓得大小便失禁,从此一病不起,于2003年10月28日含冤去世。
2003年11月17日,是母亲去世后按照风俗过‘‘三七’’。当我们进家后,看到了惊人的一幕:张守凯为了逼迫我们拆迁老房子,竟然派人夜间到老房子里放火,我母亲生活起居的西间所有被褥被烧,正厅怀念堂摆放的花圈,客厅给老人准备过节用的烧纸、沙发、电冰箱、电风扇等全部被烧毁,当天我们摆放在院外纪念老人用的2个花圈,夜间又被烧毁。
在老母亲去世后,杨家群村委还以该房影响工程进度为由,起诉我们弟兄四个。杨家群村委因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施工,被市北规划分局下达了违法建设,责令停工通知书。被责令停工期间,张守凯协调市北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仅仅用了三天时间【周六开庭】,用一辆轿车作为担保,申请先予执行老母亲的房子。
2003年12月3日,在副院长范建彬的带领下,市北区法院浩浩荡荡出动了15辆警车,50多名干警,把老母亲去世后留下的空房强行拆除。在强制执行时,还以私闯警戒线妨碍执行公务为由,把张正钊、张正铜、王允德等五人抓上了警车,带到市北区法院让每个人写了悔过书才放人。
张正钟(80岁)、张正铜(78岁)两位老人表示,他们愿意以一名老党员的身份对上述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法律责任,与其他人无关。他们也欢迎上级监察委能够介入调查,他们将全力配合。
媒体记者网上检索发现,关于杨家群原村支书张守凯涉嫌违法违纪的实名举报有多家媒体报道过。据张正钟(80岁)、张正铜(78岁)两位老党员讲,针对村民关于张守凯涉嫌违纪违法的实名举报,青岛市监察委已经介入调查。对于青岛市监察委的调查结果如何,媒体也将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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