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8年8月,吴女士为自己投保健康无忧C3款附加住院无忧医疗。2020年12月,吴女士因多发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吴女士于2021年1月向我公司提交材料索赔住院医疗保险金。经核实,吴女士投保前已患有子宫肌瘤并在医院检查,因此该赔案将因责任免除(投保前疾病)不予赔付。
二、【案例分析】
很多人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当做“免死金牌”,但两年不可抗辩就等于两年后保证赔付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中吴女士已在投保前患有子宫肌瘤但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虽已过二年,但并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结合保险法上下内容看,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正常行使赔偿的权利,以下二点需特别注意:
1、投保时如实告知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行使求偿权的前提,只有在源头上消灭风险,才能在风险来临时安心理赔。
2、两年内不可抗辩条款并非无所不能,必须建立在合理且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如果带病投保,心存侥幸心理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取的,既影响消费者正常赔付,又影响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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