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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3月15日,上虞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案,3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韩某被刑事拘留。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月11日上午8时许,上虞一开放式小区三楼窗口有人在往下扔建筑垃圾,没多久,地面就一片狼藉。过路群众看到后大声劝阻,但由于装修噪声大,抛洒人员没有听到,抛洒持续到上午10时许。后来,居民向社区反映,社区干部上门才阻止了抛洒行为。两天后,有市民拿着现场录下的视频,向警方报案。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商请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随后,抛洒行为人韩某被抓获。
韩某对作业过程中在距地面10米左右的空中抛洒约250公斤建筑垃圾的事实供认不讳。不过,其辩称,抛洒时他让妻子在下面看着,以免发生意外。警方调查发现,韩某妻子只看管了一会,就没在现场了。
“高空抛物罪是针对高空抛物不文明现象设立的新罪名。”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飞英说,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实践中对不以故意伤害或杀人为目的的高空抛物行为,一般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抛物致人死亡的,也有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但如果没有发生这些严重后果,情节又很严重,之前法律处罚上就存在空白,这也是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修正刑法,增加高空抛物罪,对治理高空抛物现象有着现实重要意义。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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