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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重庆市公交车坠江事件后,公众对危害公交车驾驶员行车的行为一直心有余悸。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3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这是绍兴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2021年1月,何某在车站乘坐公交车时因个人疏忽,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发现同行人员未一同上车。何某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下客,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气愤不肯下车,并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见其不肯下车,便关门继续行驶。何某见状跑到赵某身边,用双手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最终导致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赵某报警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案适用于3月1日起施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何某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但是其对驾驶员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何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何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精准量刑建议。
这起作为绍兴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案件,为绍兴地区检察机关对于新罪名实施后同类案件的起诉量刑提供了最新案例。检察官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实施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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