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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水利水电局在巡查河道时发现,有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澄潭江儒岙镇王渡口村段采砂,。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检查,认为该行为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于是,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依法查处。这是我县自综合执法改革水行政处罚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的第4例涉水案件。
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从2020年11月30日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权力事项将从6个领域9个方面152项行政处罚权增加至15个领域20个方面394项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水行政方面的61个事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后,立即组织直属中队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当事人为杨某,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共采砂42立方米,案发地尚有从事采砂挖掘工作的挖掘机,并将砂石非法出售赚取收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杨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石等禁止性行为,不仅影响河道安全,也使周边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认清非法采砂行为的危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据悉,截至目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接收办理了县水利水电局移送的4起水行政案件,处以罚款9.8万元,进一步规范了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也为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迈出了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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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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