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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社会视角 ☉ 村民诉称临江高压线路存在森林火灾安全隐患

村民诉称临江高压线路存在森林火灾安全隐患

2021-01-27 12:11    来源:中视在线    作者:未知    阅读:315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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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绝不能说说而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不能只是挂在墙上。只有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临江高压线路存在人畜触电伤亡及发生大面积重大森林火灾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扯皮6年,重..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绝不能说说而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不能只是挂在墙上。只有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临江高压线路存在人畜触电伤亡及发生大面积重大森林火灾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扯皮6年,重大隐患存续至今。”近日,今年75岁的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村民闫敬如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闫敬如,男,1946年7月出生,是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道东光村的一位村民。1984年我承包东光村集体林地3.07公顷,栽植黄花松。2004年8月23日,按照国家统一林地权属确权的规定,换发了林权使用权证书。林地使用期限50年,终止日期2053年2月2日(详见林权证书)。
    2004年,临江林业局建刨花板厂。为给刨花板厂供水,修建自来水管道,征收了以沟为界的沟东面东兴村林地及耕地24.5亩(详见临江林业局与东兴二社征收协议书);2006年,临江林业局三公里变电所往林业局刨花板厂架设供电线路,途径跨越东光村集体林地、耕地,没有征收以沟为界沟西面东光村集体林地和耕地;2008年,三公里变电所化归为吉林省地方水电公司临江分公司管理。  

           
  
    其一,2015年7月8日,临江水电分公司给我送达“吉水电临安监(2015)01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称:2015年5月17日,临城变电所发生接地跳闸事故,经巡视发现你用户在位于临城至三公里10千伏线路(临三甲乙线)104号一106号电力线路防护区内种植大面积黄花松林木。树木生长高度已接触导线,导线与树木频繁发生放电产生火花,造成线路接地跳闸。目前,你用户种植大面积黄花松已经严重威胁线路安全稳定运行,随时有人畜触电伤亡与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停电事故,已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限你用户在2015年7月13日,将此线路防护区内树木自行清理完毕,确保线路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逾期未清理,由此而造成一切损失由你用户负责。
    我对该整改通知不服,没有自行清理。因为我是1984年承包本村集体林地栽植的黄花松在先,而2006年临江林业局三公里变电所架设的线路在后,又没有征收该林地。该林地、林木权属清晰,林地权属东光村集体,林木、林地使用权归属闫敬如(详见临江市林业局林政科,关于临江市东光村村民闫敬如林木、林地权属调查的情况说明)。
    2016年6月3日,在没有达成任何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临江水电分公司擅自组织人员砍伐林木29株,立木蓄积2.209立方米。

       
 
    其二,我向当地森林公安大队报案,临江水电分公司擅自盗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该大队以《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毁林采种戓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挖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规定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87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4208元。
    而对随时有发生大面积重大森林火灾隐患,没有下达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补种树木至今没有补种。

        
 
    其三,2016年,我诉讼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临江水电分公司辨称,该线路始建于1984年一1986年,是临江林业局在三公里北山自来水供电线路,属于公共服务没施,现归被告管理,该诉争林地是被告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诉争林地原告于2004年8月23日才取得所有权,诉争的林木(落叶松)种植在后。
    2017年5月4日,临江法院作出“(2017)吉0681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该案属于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以请求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闫敬如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闫敬如的起诉。
    我上诉至白山市中院。2017年7月12日,白山市中院作出“(2017)吉06民终47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我又申请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抗诉)。2019年8月14日,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临检民(行)违监(2019)22068100002号《通知书》称:本院经审查已于2019年8月14日,以“林检民(行)违监(2019)200681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可是,法院对此检察建议置之不理。
    无奈我到临江市信访部门反映诉求,一年过后信访部门转交给临江市兴隆街道处理。又一年后,兴隆街道又转回给临江市信访部门。此事始终无果。我又到白山市和省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均不受理。
    2020年12月13日,我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反映此事。临江市信访局某领导电话叫我回临江解决。我回到临江后该领导接待了我,他说那个林地是你的吗,那是国家和集体的,不是你的。就象租房子一样,愿意租给你就租给你,不愿意租给你,随时都可以收回。你回去吧,以后别再找我了。
    当年我响应国家号召植树造林,在37年后的今天,已经风烛残年的我却面临如此境遇,这让我倍感心酸和无奈,百感交集。以上叙述如有不实,本人闫敬如加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希望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相关部门给予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公正处理,早日消除重大森林火灾安全隐患,维护植树造林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临江市  闫敬如)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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