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冷了,到浴室泡澡的人也多了起来。越城区的张大爷去泡澡时,不料发生意外,溺水死亡。其家属将浴室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例,提醒市民应先照管好自己,避免一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也要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老人泡澡溺亡引发纠纷
2018年12月30日午后,张大爷独自去附近的浴室泡澡。10多分钟后,其他前来浴室泡澡的顾客突然发现,张大爷沉在大池里。大家立即施救,但为时已晚。
事后,张大爷的家属与浴室经营者卢某进行交涉,提出赔偿要求,但卢某拒绝赔偿。卢某说,张大爷发生意外后,他们立即对张大爷进行了抢救,做人工呼吸,拨打120急救电话等。他认为,作为浴室经营者,已经尽力了,并不存在过错,只愿意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双方争执不下,张大爷的家属将浴室和卢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9万余元。庭审中,双方对张大爷的“死亡原因”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张大爷的死亡原因系“非机械性窒息”,排除他杀。同时查明,张大爷生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也曾做过冠状动脉造影手术,偶有短暂性脑缺血症状发作。
张大爷的家属认为,张大爷之死,与浴室经营者没有及时施救有关。卢某所经营的浴室并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且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义务。整个浴场现场无人看管,又无监控,缺乏救生人员及救生设施。
卢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而且事发后向家属支付了3万元的补偿及1600元的抢救费用,其余的责任,自己不会再承担。
浴室经营者担过错责任
张大爷在浴室溺亡,浴室经营者要不要担责?该担多大的责?
法院一审认为,张大爷在2008年即被确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一般情况下不宜进行泡澡等行为。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无家人陪同情况下独自前往浴室泡澡,家人应对其意外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浴室的主人为某宾馆,作为出租方,其对张大爷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浴室出租方并不需要承担赔偿和连带责任。而卢某作为浴室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其浴室泡澡人员的身体状况、是否有家人陪同等应尽合理审查及提醒义务,对泡澡大池情况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卢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张大爷一人在泡澡过程中有10多分钟失管,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施救时机,故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卢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侵权,责任依据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分担。”承办法官解释,现行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浴室经营者有义务对进入浴室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消费的场所,特别是针对一些身体条件特殊的消费者,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和采取措施相应升级。否则,就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消费者对自己的身体情况也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毕竟自身的状况是否适合泡澡只有自己最清楚,若消费者有故意隐瞒、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澡堂泡澡等过错情形的,在意外发生之后,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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