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2日,柯桥法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绍兴某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申请就停工损失及玻璃幕墙安装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法院最终确定由浙江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司法鉴定工作。然而,该公司承担司法鉴定工作时,存在拖延鉴定、评估时间;评估审计人员缺乏相应资质;鉴定报告依据的相关文件已废止等问题。最终,原、被告双方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柯桥法院经审查也认为上述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存在程序与实体缺陷,无法采用,需重新鉴定评估,向该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责令该司法鉴定机构退回所收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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