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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门户网 ☉ 绍兴头条 ☉ 关于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告知书 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

关于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告知书 并欢迎广大群众举报

2020-08-19 22:31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未知    阅读:520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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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决定对我市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

  为加强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决定对我市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内擅自非法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20年8月25日前自行停止非法销售和自行拆除。

  三、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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