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说过多少回了,乘公交车就好好乘,别一言不合就“动手”!不要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难道“重庆公交坠江案”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但令人心寒的是类似事件还是屡屡发生……
6月8日上午,嵊州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楼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楼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4日上午,楼某乘坐公交车回剡湖街道碑山村上碑山。9时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下碑山地方时,楼某因下车问题与车辆驾驶员陈某发生争吵,后楼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上前殴打、拉拽陈某,因陈某紧急制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时,该公交车上载有乘客11人。
经嵊州市法院审理认为,楼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的方式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楼某在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公交车上实施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楼某系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已赔偿受伤驾驶员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楼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乘车不文明,冲动惹祸端。莫因一时冲动,将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
普法小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一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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