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通报约谈,还要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日前,《新昌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并施行,这标志着我县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各乡镇(街道)以及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县级部门进行追责。
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山”理论15周年,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着力解决好影响空气质量的关键小事,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为此,我县首次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旨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倒逼工作落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努力实现空气质量“达标进位”。
《办法(试行)》分四章共二十条,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县级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未按要求落实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办法(试行)》明确,将对空气质量排名任内长期落后或倒退、改善情况差的,未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发生严重大气污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的等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据悉,对于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分约谈、问责两种。其中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此外,对工作不落实、大气防治成效不明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蓝天办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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